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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商标,药品注册商标与商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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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商标,药品注册商标与商品分类

药品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的基本原则1.全面原则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没有核准申请注册的商品,不享有专用权,因此为了防止别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抢注,就要尽可能的将直接相关、间接相关的类别全部覆盖。2.层次原则将所有主、辅品牌在全部45个类别进行申请注册是最终的解决方案,但这45个类别是有层次的,按照同企业经营范围的近似程度能够区分为直接相关、间接相关和不相关。3.深入原则现在的注册商标不应局限在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除了本企业正在或将要用到的产品或服务以外,本企业不希望别人使用的品牌、形象也要获得专用权,即防御申请注册(如麦当劳在近300个商标中把所有卡通形象全部申请注册)。4.整合原则以公司品牌作为品牌金字塔的最高点,其他品牌形成系列,是现代企业运作的重要手段,合理的控制注册商标,是品牌整合的基础。二、药品商标保护的对象及条件药品商标保护的对象是药品经营或销售中为了区别商品的可视性标志,其申请注册条件是没有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所有人用药品(包含普通药及新药)均有申请注册商标,此外新药还能够拥有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每个新药除通用名称(一般指国际性的非专有名称,即在全世界都有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就是通用名称)外还有商品名称(即品牌名,生产厂家或企业为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为自己的产品申请注册1个商品名,以示区别,如巴米尔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之一)。消费者对商品名比较熟悉,选购药品时,会注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在专利行政保护期结束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常常必须以其商品名来保护其药品,以便与其他相同产品相区别开来,进而获得持续的利润,延续药品的经济寿命。三、注册商标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注册商标主体的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明确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这样能够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3.商标注册申请日的明确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的先后成为明确商标权的法律依据,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四、注册商标申请的方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证明注册商标申请、集体注册商标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注册商标申请除包含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的内容外,还包含变更、续展、转让申请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以及他注册商标事宜的办理。在本书中注册商标申请使用其狭义的概念。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注册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15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络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络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络,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络。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注册商标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申请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假如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能够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注册商标的进程。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当进行。五、注册商标申请前查询注册商标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向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注册商标申请前查询采取查询人查询自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有偿、查询结果仅供参考的原则。目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负责商标查询。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尽管不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但此项工作能够大大减少注册商标的风险,提高注册商标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此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以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必要的。1.商标查询途径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查询;二是来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商标查询。(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能够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2)来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人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从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单》→填写《商标查询单》→在查询窗口划价→在收费窗口缴纳商标查询费→将《商标查询单》交回查询窗口→在查询窗口领取查询结果。2.填写《商标查询单》的具体要求(1)填写《商标查询单》时,文字须正确、规范、清晰,字母应使用大写。(2)一份《商标查询单》限填写1个文字商标及1个类别的10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3)商品或服务项目栏必须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填写,并不得填写商品分类的组名。4.常见问题(1)《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报告,不含未录入数据库的在先商标权利信息;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2)《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信息以计算机存储数据为依据。必须进1步了解查询结果的详细资料,请依据查询报告查阅《商标公告》。(3)《商标查询单》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如遇节假日,回复的期限顺延;如遇不可抗拒的突发客观事件(如计算机备份、计算机故障、计算机病毒日、停电等),自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顺延期限。

药品注册商标与商品分类

1.药品注册商标规定必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如中国),向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1步。在注册商标申请中,商品分类表是很重要的,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提出注册商标申请。许多国家均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明确提出在哪一类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详细填报商品名称。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2.药品商标分类由于能够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科学、有序地进行,因此制定商品分类表成为必然。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1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其宗旨是在国际间建立1个共同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假如某1个申请人要将同1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是容许的,没有加以限制,但必须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假如注册商标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同一类的不同商品和服务上,也必须按每一种商品和服务分别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例如,1个申请人欲将“GJ”这一商标同时申请注册在第五类的药品上和第十类的医疗仪器上,他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假如这一申请人欲将“GJ”作为服务注册商标在第四十二类中的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上,他也必须根据商品分类表分别就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总而言之,一份注册商标申请,只能填写1个类别的一种商品或者1个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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