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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商标立法,新中国建立后的商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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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商标立法,新中国建立后的商标发展

新中国的商标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商标立法的发展进入了1个新的历史阶段。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实行全国统一的申请注册制度。根据清理申请注册情况,1953年又公布了《关于未申请注册商标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具体提出了《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195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公布了《未申请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国营的、公私合营的、合作私营的和私营的大企业,凡使用商标的要在当地登记备案。经过几年的努力,大部分理顺了国民政府阶段遗留下来的商标混乱局面。商标法制建设已经大部分适应当时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经济结构巨大转变的新形势。从1957年到1963年,我国商标立法进入了1个新阶段。由于经济结构的转变,许多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对商品生产、市场的观念发生了转变,不重视商标的现象较为普遍。1957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申请注册的意见》,要求凡是使用商标者必须申请注册,没有申请注册者一律不得使用。196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把商标全面申请注册、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下来。可是,《商标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是同60年代初期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关联的。十年动乱期间,商标法律制度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商标管理机关被撤销,商标的使用处于混乱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商标管理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重建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重新整顿和恢复注册商标工作。1982年8月2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3年3月10日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至此,我国商标立法进入了1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了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1983年12月23日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198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了《注册商标申请常见问题》和《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在将近5年贯彻实施《商标法》的基础上,针对前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不足之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发布了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把贯彻实施《商标法》的措施进1步具体化;1990年8月针对商标印制的情况,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更可喜的是,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国际工业产权制度接轨迈出了实质性的1步。我国在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后,商标法律制度又有了显著的发展和进步。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7月15日发布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从上述修改决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能够看出,不仅增加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且还明确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进1步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明确原则,并且加重了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假冒商标罪的刑事处罚。毫无疑问,这对有力地制止、制裁侵犯商标权行为,打击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至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入了1个相对成熟的历史阶段。其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调整商标关系的法规。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3月1日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1995年5月12日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11月2日发布了《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6年9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从199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中包含商标专用权的海关保护。这些意见、通知、办法、细则、规则、规定、条例的发布,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顺工作关系,注册商标和评审的规范化,加强商标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有效地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和保护商标专用权,都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商标立法进1步走向完备。《商标法》自1993年第一次修改以来,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商标国际保护的新转变,以及我国加人WTO,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我国《商标法》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的现实,为了进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1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迫切必须对《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2月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四次会议三次审议,200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中国建立后的商标发展

商标的历史尽管悠久,但在中国的发展却十分缓慢。新中国成立前,由于连年战争,经济凋敝,商标的发展受到限制。解放初期,一大批商标重获新生,可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刚刚兴起的商标发展又陷入停顿。因此说,我国真正意义上大规模的商标发展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的。1.大量商标和商标管理法规的颁布中国在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颁布第一部商标法,后来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又制定了若干个商标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于1950年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于1963年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又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从而使商标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并走上正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管理也日臻完善。2.商标传播形式得到拓展广播这一宣传工具在商标传播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一些实用、低廉、针对性强的载体也用于传播商标,诸如:商品目录、商品知识说明书、案头印刷广告、橱窗广告、年画、门对、春牛图、包装盒、包装袋、传单、书签、扇子以及日历、月历等。1979年初,全国范围内开始逐步恢复广告业务。“参杞补酒”是第1个做电视广告的国产商标,瑞士“雷达表”是文革后第1个在大陆媒体上做广告的商标。3.大量商标焕发生机和大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产商标诞生北京饮食业著名的商标“全聚德”、“东来顺”、“年糕张”等,重新焕发了生机。许多新生的商标逐渐占领市场。像“蜜蜂”缝纫机、“大宝”护肤品等。“海尔”、“康佳”、“联想”、“全聚德”等一批国产商标已经发展成熟,它们开始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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