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一、内容(《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构成此罪的要件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申请注册商标。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2)客观方面: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3)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法人、非法人和自然人均能够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其故意的内容为明知商品系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过失行为,如由于不负责任、粗心大意,进货渠道复杂疏于防范以及被人欺骗等,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本罪。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1.区分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容易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混淆的违法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故意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行为。二是过失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而其原因或是受蒙蔽、欺骗,或是疏忽大意、工作失误等,这些均不构成犯罪。三是销售申请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即故意销售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同一种类的假冒产品。第三种情形中,虽不构成故意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行为人经销的产品掺杂使假、质量低劣,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区分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首先应区分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罪的界限。故意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核心在“假冒”,即制造和生产。其次,本罪与销赃罪的区别。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后者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二者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四、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分2个量刑档次处罚:其一,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二,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概念
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立案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规范和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申请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以及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尽管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假如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申请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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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别人的行为,包含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申请注册商标但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假如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假如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假如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仅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假如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别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此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