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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大米被冒用证明商标来保护,五常大米商标品牌拉动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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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大米被冒用证明商标来保护,五常大米商标品牌拉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常大米被冒用证明商标来保护

来源:北京日报五常大米协会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先后在“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及“五常大米”商标,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去年3月,五常大米协会发现某公司销售标记“五常”“稻花香”字样的大米,于是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五常大米协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3000元。法律提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规定了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商品制作以及品质特征,明确了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从而彰显了使用证明商标既是对消费者的郑重承诺,也是对获准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良好商誉的毫无疑问。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由此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是二者的功能不同。普通商标所指示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并不直接反映商品质量或特色。地理标志表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对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造成欺骗性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法对此予以禁止。二是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普通商标由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并可排除任何第三人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则能够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该标志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代表性机构如行业协会,作为注册商标人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该地区范围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共同使用。本案中,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袋上以突出方式标记有“五常”字样,与两个证明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五常”字样相同;然而,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大米是来自“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划定的五常市指定区域内并具有特定品质,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五常大米商标品牌拉动区域经济发展

近些年,黑龙江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五常大米知名商标建设与保护,加强五常大米全产业链条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水稻种植到销售全产业链条的标准体系,做到每个环节都有标准可执行,以提升五常大米品质,打造区域特色商标品牌,促进全市有机水稻种植业快速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经过不懈努力,全市建成国家级绿色食品水稻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0万公顷(150万亩),有机水稻基地认证面积1.4万公顷(21万亩),高品质水稻无公害面积2.64万公顷(39.6万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4个,绿色食品大米企业认证327家、绿色食品产品认证70个,有机大米企业认证296家、有机食品产品认证489个。示范区现有水稻加工企业293家,271家公司产品被批准统一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商标,形成了“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幅提升。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税、消费增信、品牌增值“五增”目标初步实现。

五常大米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中,商标品牌价值639.55亿元,位列大米类产品全国第一。2016年,五常水稻价格每市斤同比上涨0.3元,全市稻农增收7亿元以上。2017年,同比又上涨0.5元,稻农增收超过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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