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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注册商标中的联合商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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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注册商标中的联合商标是什么

注册商标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按照这一原则,《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必须在工业产权方面给予本国国民和其他成员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并且不得要求他们在本国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作为享有工业产权的保护条件。对于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假如他们在某1个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则公约成员国也必须给予相同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不仅保证外国人在工业产权方面受到保护,并且保证他们不应受到任何歧视。国民待遇原则代表着1个成员国的法律,像适用本国国民一样,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并且这种适用不要求任何对等的保护。《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这是在商标领域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国内法上的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在司法、行政程序手续方面对外国人也完全一样。《巴黎公约》第2条第3项规定,这些方面成员国能够按国内法明确保留。例如,规定外国人请求工业产权保护必须通过指定的代理人,外国人提起诉讼要缴纳特别的诉讼费等,均准许作为国民待遇的例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注册商标中的联合商标是什么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申请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我们应该知道,当1个注册商标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在中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除此之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故相当困难。

尽管,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能够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申请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可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对企业而言,必须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申请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

因此,联合商标的申请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申请注册的每1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别人申请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必须,能够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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