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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保护已去世的父亲的著作权,我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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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保护已去世的父亲的著作权,我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我是否有权保护已去世的父亲的著作权

我的父亲创作过一首歌曲,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风行。我父亲去世后,其遗产由我继承。某出版社在自己出版的《经典歌曲》磁带中收录了该歌,并因未能找到作者而署名“佚名词曲”。该出版社在磁带正式出版前,曾向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许可并获同意,且支付了使用费。尽管父亲的这首歌曲也已在该协会登记。可是,由于该出版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该歌曲的使用费转交给我,并且我对该歌曲中一些已作修改的词语在磁带中也未能反映。我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侵犯了我父亲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并且侵犯了我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应该给予该出版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该磁带的资料、工具、设备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可是,我没有把握,不清楚我是否能够根据以上理由向市版权局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能够许可别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据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能够查阅本案有关资料,并能够复制本案有关资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资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从你所叙述的情况来看,该出版社没有侵害你父亲的发表权和你的修改权、署名权,但侵害了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你不能请求给予行政处罚,可是能够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一)该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第一,该出版社的行为没有侵害你父亲的发表权但侵害了其署名权。你所提到的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歌曲既然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就代表着它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早已公之于众,该出版社出版该歌曲,并非是将你父亲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公开发表,因此并没有侵犯你父亲的发表权。按照上述《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二)项的规定,歌曲是你父亲创作的,且你父亲已经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即已经表明其作者身份。该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署名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你父亲的署名权。第二,该出版社的行为没有侵害你的修改权、署名权,但侵害了你的获得报酬权。作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依法继承的仅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修改权与署名权一样,都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因此,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你不可能享有该歌曲的修改权和署名权,也就根本谈不上自己的此类权利遭到侵害。可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能够继承的,你依法享有许可别人使用你父亲创作的歌曲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该出版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该歌曲的使用费转交给你,这是对于你依法继承的获得报酬权的侵害。(二)你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如上所述,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了该出版社的侵害。你作为你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有权对你父亲的署名权进行保护,当然也有权对你所继承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护。因此,你是合法的诉讼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52条的规定,你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第一,你的诉讼权利包含提起诉讼、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查阅复制资料、收集提供证据、申请证据保全、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庭审笔录补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或申请再审等。第二,你的诉讼义务包含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判决等。1.出版社、杂志社等出版发行单位对于发表或出版作品的署名一定要郑重其事、认真对待,绝不能将著作权人情况不明的作品时简单地署名“佚名”而发表或出版,否则很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造成自己侵权,从而不得不承担责任,遭受损失。2.假如该出版社将磁带中的署名改为你父亲,就消除了侵权因素,这时再恢复销售就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你在起诉时能够不再以此为由起诉,而单独以侵犯获得报酬权起诉。

我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我市某一著名的中学历史悠久,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今年恰逢50年校庆,该校委托我市某工艺美术学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属于该校。我的一位朋友在该工艺美术学院工作,由于该中学对于工艺美术学院的诸多设计稿都不太满意,便请我这个业余美术爱好者也设计1个试试。我在对该中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后,又花了许多精力到该校进行实地考察,切身感受现场气氛。在获得充分的灵感之后,我设计了初稿,并广泛征求校方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我的设计稿在最终的评审中一举获胜,被明确为该校校徽。可是,在怎样明确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归属时,我们却发生争执。该校徽的设计完全是我别出心裁独立完成的,我为该校徽的成功设计耗费了大量的心血,目的不在于经济报酬,而是希望成为该所名校校徽的名正言顺的设计者而载入该校史册。该中学坚持认为校徽属于该校所有,并且与该工艺美术学院有约在先,主张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属于该中学,只同意给予我少量的经济报酬。我不清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能够明确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你所遇到的问题是社会生活中1个非常常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即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对于你的问题,我们具体分析如下:(一)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你。第一,你与工艺美术学院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案中形成了两个委托合同关系:一是该中学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的书面委托合同关系;二是你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表面上看,你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可是,当你的朋友介绍你参加该学院的设计时,该学院并未作否定的标明;当你通过朋友向学院递交设计稿时,该学院接受了你的设计稿。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你接受并完成设计校徽任务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成立要件,应该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二,合同未约定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受托人。如上所述,该案涉及两种委托合同关系。在该中学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的书面合同中,对于校徽设计的著作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可是,该约定只能约束中学和工艺美术学院,不能约束该书面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你。在你与该工艺美术学院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中,你们未曾通过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过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未进行明确约定的,应该属于受托人。该案中,某中学不能以自己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的合同来约束你。你作为事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该据此享有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二)你能够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得到了现行立法的明确确认,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你的著作权受到了该中学的质疑,最有效的办法当然是请求法院对你的权利予以确认。你们之间的争议属于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这种纠纷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某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由于你对当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情况并不清楚,我们建议你在起诉以前,应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此类案件是否由其受理,即使其没有管辖权,工作人员也会告诉你去哪个人民法院提取诉讼。1.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是普遍存在的,绝大多数纠纷的根源并不在于案情的复杂或是技术的专业性,而在于当事人未能有效地利用法律在事前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该案例启示我们,在从事委托创作前,一定要对权利归属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防患于未然。2.著作权纠纷中,权利证据非常重要。这些证据包含作品的初稿、底稿、原件、所使用的资料等。在创作中,假如不能有意识地用心保留这些物品,在未来的著作权争议诉讼中就有可能因举证不足而败诉。因此,在诉讼中,你应当向法院提交作品的底稿、修改稿等,以证明该作品是你呕心沥血的成果。3.著作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其内容之一是获得报酬。该案中,你作为该校徽的独立设计者,应该获得中学所支付给工艺美术学院的报酬中的绝大部分,获得报酬与主张著作权两种要求互不冲突。当然,艺术是无价的,获得名声也极其重要,不能因此而有损你作为业余艺术家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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