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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分割应该怎样进行区划,合作作品分类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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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分割应该怎样进行区划,合作作品分类分为哪几类

合作作品分割应该怎样进行区划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那么合作作品分割怎样区划?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作作品分割,希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合作作品有什么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从该条能够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合作作品分割怎样区划

1、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2、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3、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二、合作作品分割怎样区划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能够分割使用的,能够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区划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必须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必须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三、合作作品认定标准

合作作品构成要素或者说认定合作作品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学者们的认识是不太一样的。一是“二要素说”:其一是有合意,其二是有合作创作的事实。二是“三要素说”:除了上述二要素外,还强调作品构成单一形态,是1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匈牙利、法国、前苏联等国的著作权立法大部分采纳“二要素说”的规定,英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则采纳“三要素说”。可见,“二要素说”的外延及于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三要素说”的外延仅及于共同作品,而将合成作品排除于合作作品之外。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合作作品分割怎样区划的相关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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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分类分为哪几类

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分类有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作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其外观虽具有单一作品的形态,但实质为几个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以形式上的结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合作作品分类有什么。

一、合作作品分类有什么?

1、可分割型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合成作品”或“结合作品”,不属于合作作品。

有学者认为,“结合著作者,即在外观上呈1个著作之形态,但其内容,系由各个独立之著作结合而成,有分离利用之可能性者。”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合成著作数名著作人为共同使用其著作而互相联合,其中任何一名著作人均可要求其他著作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许可别人发表、使用和改动该合成著作。”同时,该法第八条对于“合作作品”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这些国家的立法认为,合成作品的著作权不是1个,而是有两级著作权:合作作品本身作为1个整体享有的著作权为一级著作权,但只属于将每个独立存在部分合成为整体的人,而不是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仅对其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为二级著作权。有人将此称为“双重著作权”。

合成作品的组成部分均为独立的作品,能够称其为“作品的合成”的一种形式。“作品的合成”还应包含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以及由作品组成的而不具有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的数据库,由于后者不是作品,在此不予探讨,这里仅研究合成作品与前者的关系问题。

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它与合成作品的区别在于:作为组成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在创作时的意思。假如其创作是为了将其作品合并为相互依存的单一整体作品的意思,则为合成作品;假如其意思发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其作品与别人创作的作品则产生汇编作品。

2、不可分割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明确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明确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共同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别亦在于作者在创作时的意思。如前所述,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

1、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代表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能够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美国有一种理论认为,在创作作品时各创作者之间须具备某种意图,这种意图即是他们有意将各自创作的作品或者自己对作品贡献结合成1个单一体,而不管是否具有正式的协议或是否当面接触。1994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dwardBMarksMusicCrop.V.JerryVogelMusicCo.一案的判决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尽管歌曲《标志》的曲作者与词作者彼此完全陌生,但只要他们具有将各自的创作部分结合成1个单一体的意图,并且实际上进行了创作,那么该歌曲就是一件合作作品。关于这个问题,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作作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将各自的贡献结合成1个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单一体之意图的创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2、行为

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代表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

以上便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合作作品分类有什么的内容。最后补充一点的是,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作者的数量。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权人为复数而成为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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