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同作品的作者是怎样明确的
依《著作权法》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可知,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4)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除外,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给予作者奖励。(5)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明确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7)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是怎样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可知,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的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能够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可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别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能够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