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很多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希望大家能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古代有过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例如,“祖传秘方”只传男不传女,对徒弟传艺要严格挑选,并不准外传。在宋代出现了版权保护制度的雏形。但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始于清朝末期。清政府于1898年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4年颁布了《注册商标试行章程》,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些立法比西方晚了300多年。对发明创造缺少奖励和保护,是拥有四大发明的国家为何后来在经济、科学、文化方面落后于西方的1个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较长时间里,尽管注意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1950年制定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注册商标暂行条例》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了,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民法通则中还专门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上述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国务院批准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列一节,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犯罪共7个罪名。还规定单位能够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加入WTO后,正式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也就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这一切都表明,在短短的20年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必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足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起源于古代君主以及代表颁授的有关特权。如著作权观念的初始状态与欧洲国家一样,以官府为出版商提供行政保护措施为特点,官府保护的权利主体不是作者,而是出版商,保护的权利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而只是出版权、复制权。这种只保护出版商利益而忽视作品原创者利益的不正常现象持续了9个世纪,它与中国古代重“刑”、重“律”而忽视“权利”的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络。知识产权作为法律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并未起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1859年,太平天国领导人之一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他提议在专利保护期上有所区别,“器小者赏5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1882年,光绪皇帝批准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可享有10年专利,这是我国历史上较有影响的“钦赐”专利。1898年,在有名的“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但它并未付诸实施。商标和版权在中国的起源则远远早于专利。宋代用于“功夫针”上的“白兔标识”是典型的商标,并与提供商品的“刘家铺子”(商号)分别存在。1904年清政府制定了《注册商标试办章程》。版权涉及的雕版印刷术的采用,在中国最早能够追溯到隋朝。清朝末期,先后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法》以及实施细则。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行了《著作权法》;1944年,国民党政府第一部专利法颁布,1949年实施;1923年北洋政府根据清政府的立法制定了《商标法》,并颁布了其实施细则;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1932年颁布了其实施细则。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迅速改变我国科技、文化等方面落后的状况,除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对发展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规、条例。在商标和专利方面,如1950年颁布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著作方面,如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出版工作的决议》;同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1952年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等。这些单行法规和条例,草创了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但1957年以后的一段阶段内,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和破坏,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停滞。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