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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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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转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阶段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主要有3个阶段: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通过了《专利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1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必须,从1992年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了修订。如1991及1992年分别颁布的《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规定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本国优先权和专利进口权。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禁止将地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规定使用许可的要求,简化申请手续,扩大侵犯商标权行为范围及规定不当商标撤销程序。2001年,为了入世的必须,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逐渐与国际接轨,形成了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于2000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从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个方面进1步完善了专利权的法律法规,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同时也更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2001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新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侵犯商标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了大量重要的修改,使我国的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渐向国际靠拢。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最终由全国人大通过,进1步完善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解决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所提出的新问题,解决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衔接问题,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全国人大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修订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了26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并且,中国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突破了30万件,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突破45万件,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从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中逐渐规定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也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严肃执法,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转变

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实行“亲专利政策”以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在国际社会一度盛行。近些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普及与全球化、网络化的加快发展,开放式创新逐渐成为主流。在该模式下,保护范围过宽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明显超过创新激励收益,这成为当前发达国家国内要求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动因。不过,在对外关系上,发达国家仍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发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必须引进发达国家的研发技术,此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将形成价格垄断,降低社会收益(Deardorff,1992)。怎样突破保护范围扩大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利用其激励创新的正面效应,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自1984年通过《专利法》以来,各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政策工具运用日趋成熟。以《专利法》的三次修订为例,在1992年第一次修订中,增加了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等内容;2000年第二次修订,明确提出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并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较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措施进1步细化、具体化;在2008年第三次修订中,除继续加强专利权保护外,更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创新能力提高的功能,充分体现了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宗旨。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政策措施主要表现为保护对象类型的增加和执法能力的增强。在保护对象类型上,2008年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2009年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同年,开展第五次全国范围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在执行能力方面,2010年在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强调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2011年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能力建设,审批登记质量与效率均有新突破。上述措施对企业研发投资的作用效果怎样,应当同时采取什么协调措施避免社会福利损失是进1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亟需解决的问题。上述模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创新激励效果呈倒U型转变。即当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窄时,加强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创新;而在保护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后,继续强化保护,将导致技术过度垄断,反而阻碍创新。仅有明确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同时出台相应配套措施才能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正向作用,抑制其对社会收益的负面影响。(1)建立知识产权指标考核体系,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支出分析结果显示,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增加企业研发支出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投资规模。仅有研发投资达到一定水平之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增加企业的创新研发支出。由此应当采取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不过,由于政府的监督能力有限,企业存在利用优惠政策漏洞牟利的“败德行为”动机。例如,骗取国家税收弥补企业的资金缺口;申请大量垃圾专利粉饰业绩等。另一方面,奖励措施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企业研发投资重复投入。为此,应当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体系,对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贷款利率优惠;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部分,加大优惠力度;对发明专利授权量占企业专利授权量较高占比的企业给予更多的经费支持。该体系有助于为政策激励机制引入市场化元素,实现公共资源有效利用、防止政策效应递减。(2)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交易分析结果显示,通过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交易推广知识产权,不仅能够增加社会收益,还能够增加研发企业利润,激励其增加研发投资。因此,营造良好的技术交易环境,降低交易费用,能够使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保障技术交易顺当开展,除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外,还必须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目前,我国企业技术信息大多来自企业内部,来自其他企业和高科院所的外部有效信息不足。特别是小微企业,相比大企业,信息渠道较少,很难获得图书馆等信息机构的服务,也缺乏对信息的权威性识别和挑选。为充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建立企业技术信息网络平台以捕捉国内外技术的最新动向;二是与高科院所等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技术研发平台,依靠专家智慧、整合社会资源;三是完善企业技术信息检索环境。将企业、高校的检索系统与知识产权局系统相衔接,融会各部门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3)整备司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在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收益的同时,抑制过度垄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能够提高知识产权盈利水平,增加研发企业利润。这将激励企业在其自身利益驱使下,自觉加大研发投资支出,从事创新活动。为保障这一机制的顺当进行,必须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整备司法环境,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对侵权行为形成威慑力,切实保障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收益。另一方面,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短期内将降低技术引进企业的收益,不利于技术推广,并可能助长垄断行为,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因此,必须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如立法规定强制执行原则、例外原则等做法,抑制过度垄断;还必须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出现,避免技术领先企业采用“专利丛林”、“潜水艇专利”等方式阻止竞争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垄断技术。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应当以能否增加研发投资为衡量标准,以激励创新、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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