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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我国网络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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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我国网络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网络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商标立法落后于时代发展必须的现状,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了完善我国网络商标立法的路径,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从法治建构的宏观层面而言,首先要更新商标权保护理念。商标法应该主要是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因此在权益保护上,不应对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区别对待。其次要加强理论研究。在立足于我国现有商标保护理论基础上,进1步探究初始兴趣混淆理论、联想理论和商标淡化理论,为商标法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再次,在对互联网领域的侵犯商标权进行立法规制时,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大局,又要考虑互联网技术本身的特点和发展的必须。其次,在法律制定中,在保证现有法律体系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注意原则性规定和规范性规定相结合,着力提高立法技术和质量。最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相互分歧,必须国与国之间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加强对话、沟通与协作。从法治建构的微观方面而言,主要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完善。

1.

加强立法,发挥立法的先导作用

第一,把规制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作为商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在立法保护中不仅要注重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要加强对新型网络商标(如域名)的保护,把新类型的网络侵犯商标权纳入商标法规范体系。第二,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例如在认定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前,能够对消费者针对网页的链接列表式是否会发生售前混淆进行调研。对网络侵犯商标权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以及C2C、O2O、B2C等不同的商业模式划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和法律责任。第三,注重网络侵犯商标权认定标准的周密性和灵活性相统一。信息的快速传递是互联网的重要特征,假如认定过于宽泛,可能造成商标权人对权利的滥用,最终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网络侵犯商标权时,既要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也要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第四,充分尊重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主动性。为了维护法制体系的稳定和协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巨大差异的现状,能够先制定一些地方性法律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推广。第五,协调各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尽量做到无缝对接。刑法作为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受到立法的重视。在保证现有立法例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尝试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针对网络侵犯商标权的罪名。

2.

精准执法,展现执法的能动作用

第一,充分发挥合同的“准法律”效力。注册域名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注册域名代理商和域名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三方主张权利时的责任分配机制。第二,实行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目前我国侵犯商标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能够考虑设置仲裁前置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谈判等方式化解纠纷,避免走司法程序成本大、支出时间长和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拖延侵权时间的企图。第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如加强注册域名系统和注册商标系统之间的信息沟通,把申请注册商标和网络商标之间的分歧和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加强对网络商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加强对网络商业主体的资质条件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网络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制度、营业主体网上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畅通网络用户和消费者的投诉检举渠道,建立快速化解纠纷的体制机制。对涉嫌不诚信经营和违法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

3.

完善司法,让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在惩处力度上,特别是在经济赔偿方面加大惩处力度。适当放宽实际损害的认定范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时间长短、获利情况等合理明确赔偿数额。这样能够起到侵权行为人试图通过漫长的审判程序赢取侵权时间的不法意图,防止出现侵权人输了官司却获得利益的乱象。第二,在惩处方式上,在《商标法》规定的现有处罚种类上,丰富其处罚形式。如增加资格罚,临时禁止令、终身禁止令,缩限违法主体经营范围等。此外,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能够有条件地适用诉前禁令。第三,健全诉讼程序设置,案件繁简分流。针对网络侵犯商标权纠纷,根据涉案主体的多少、标的的大小,影响范围的大小类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第四,在保证不干预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诉前申请或依其职权,让司法机关依法提前介入调查、证据收集与保全等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4.

落实监督,实现看得见的公正

法律的落实重在监督。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再好的法律规范也只是一纸空文。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网络侵犯商标权法律规制机制,因而落实监督机制是规制网络侵犯商标权的重要抓手。在外部监督方面,不仅要畅通公众对网络经营服务主体的投诉、控告和快速处理纠纷的渠道,还要针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建立公开、自由的投诉渠道,并将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和利益相关人。司法机关定期或根据实际必须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和完整的年度网络侵犯商标权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在内部监督方面,配备完备的内部监督体制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如,成立针对网络经销商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于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定期向有关责任人或组织报告,纳入年度考核和薪水、职位晋升考核指标中。在大众传媒监督方面,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通过及时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社交媒体对典型的新类型案例向大众公布,并开放网络问答平台,解答相关网络用户的疑问,接受建言献策。

我国网络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近些年,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攀升,与网络有关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更是与日俱增。以我国的文化中心——北京市为例,2013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684件,同比增长14.04%;其中,商标案件107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38件。2014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32件,同比增长15.99%;其中,商标案件100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83件。2015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939件,同比增长24.1%;其中,商标案件12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540件。2016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375件,同比增长24.7%;其中,商标案件842件,不正当竞争案件428件③。此外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关网络侵犯商标权案件的调查报告统计,2010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5年间,海淀区法院新收侵犯商标权案件共计670件,其中涉网络侵犯商标权案件121件,占全部侵犯商标权案件的18.1%④。其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由2012年的48件上涨至2015年的238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为160件,占全年全院不正当竞争案件的67%。2016年前5个月已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98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63件,占比82.3%⑤。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多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了。目前我国商标权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商标权保护理论落后。目前主导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理论仍然是传统的出处混淆理论,这对于驰名商标和网络商标而言保护力度不够。第二,法律规定分散,不能对商标权进行系统保护。一方面我国对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呈碎片化,另一方面多依赖于司法解释,法律的事前防御功能发挥不充分。其次,没有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及时地评估和清理,导致法律规范十分冗杂,甚至在规定上存在相互冲突。第三,《商标法》作为对商标权进行专门保护的最高立法存在大而不全的问题,并且内容陈旧,针对网络侵犯商标权类型缺乏明确的规制。第四,法律规定不完善,一些条款值得商榷。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可是实践中缺乏对这些条款造成消费者混淆与否的考证。笔者认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只是造成混淆可能的因素之一,但不是造成混淆的充要条件。又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对商标商业使用过程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并没有做兜底性规定,并且对非商业性正当使用也没有提及,在审判实践中增加了法官合法性审查的难度。第五,对商标法中的一些规范性用语缺乏技术性规范补充。如商标使用后有一定影响怎么明确,造成混淆的具体考察因素又有什么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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