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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缺陷

  
很多企业对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缺陷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缺陷,希望大家能对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缺陷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缺陷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缺陷

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

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进1步规定,“有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目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撒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规定,“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资料,包含注册商标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因此,连续3年停止使用直接构成了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因。假如申请注册商标只是在部分指定商品上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删将被撤销。我国现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注册商标簿》中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别人使用的障碍”。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对于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应当事人申请启动撒销程序,而不是依职权主动撒销。(2)在异议、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能以请求受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作为抗辩事由。(3)没有就维持申请注册所必须的“使用”做专门的规定,应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即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该条所列使用方式属于平行关系,商标仅被用于广告宜传也满足要求。实践中,注册商标人只要按规定期限向商标局提供了在撤销申请日以前3年内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即便仅有广告宣传,而没有实际销售方面的证据,也能够维持其注册商标。

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缺陷

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有什么缺陷吗?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在之间的文章中《

注册商标中一标多类的含义

》介绍了“一标多类”的含义。本篇文章主要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申请方式的缺陷。

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的有什么缺陷?

缺陷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可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易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

注册商标申请

人的经济实力企业易不十分雄厚,许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注册商标申请费用依旧是申请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能够考虑修改注册商标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申请注册方式;

缺陷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必须。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容许进行分割申请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申请注册申请人的必须,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缺陷3、“一标多类”的申请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一标多类”的申请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注册商标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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