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实用性强,什么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很多企业对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实用性强,什么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实用性强,什么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希望大家能对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实用性强,什么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实用性强,什么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实用性强,什么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实用性强

商标标识的实用性是否符合要求,任何logo应该精心组织商标设计,使商标logo具备合法性、显著性、艺术性、适用性的多种要求。(1)合法性。合法性是商标logo要能够存在符合法律要求,并伴随商品参加市场流通。商标不仅要合乎本国的法律规范,并且要合乎商品销售地的法律规范。由于商品流通的国际性,设计商标的最佳设想是设计出能为世界各地的法律规范和民情风俗都能接受的商标。(2)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标记而存在的基础,是指商品购买者通过商标标记能够鲜明地识别商品的来源。1个具有显著特征的强势商标,必定是创造性地独立构思的结果。现代世界商标设计潮流十分强调设计构思的文字化、抽象化和图案化,其要义就在于保持1个商标与众不同的显著性。直叙的和描绘具体事物的商标,如亭台楼阁、花鸟鱼虫等很难保持商标的显著性,数字商标易与商品货号相混同,不能拼读的简单字母组合易与商品型号相混同,这些,原则上应当尽少使用。(3)艺术性。艺术性是吸引消费者接受该项商标的必要条件。设计商标要充分考虑人们的爱美心理,以出奇制胜引起人们注意,以美的形象使人们接受该项商标,珍爱该项商标,吸引人们去购买该项商标的商品。因此,商标设计的构思要新颖,制作要精良,色彩要适度,与商品的关系要和谐。(4)适用性。这是指商标要适宜于与商品的结合。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商标必须适合于制作的工艺特点。很难设想细密凌乱的线条能够直接在铸铁件上铸造;图形复杂的画面也不能在一些微型商品上使用。其二,商标必须适合于与之相结合的具体商品。如销往不同国家或地区去的商品,使用的文字也应当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文字。

什么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如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显著特征,是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商标的专门规定之一。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以及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规定是就商标而言,包含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本条虽未明确禁止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但至少认为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应当具备显著特征,而这似乎超越《商标法》应当调整的范围。由于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除了“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外),是未被原《商标法》所禁止,属于商标当事人自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因而,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便于识别,则完全是商标当事人自己的事,只要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损害别人的权益和不违反《商标法》商标禁止使用标志的规定,则商标法无必要加以限制。因此,2003年《商标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对显著性的规定改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从而明确地将显著性问题限定在申请注册商标范围内,将未申请注册商标显著性问题排除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外,比较合理。《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简单地说,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通过使用能够产生显著性。原《商标法》并未规定本身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通过使用能够产生显著性,从而便于识别商品来源。但在实际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与核准过程中,却对尽管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然而通过实际商业使用,能够识别的,事实上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准予申请注册。尽管这是合理的,但对于不了解商标法实际实施的人可能不公平,不符合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商标局的申请注册审查也有超越《商标法》规定的嫌疑。因此,现行《商标法》在第十一条正式明确规定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且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一方面体现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也为商标局更好地、科学地从事注册商标审查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法律条件。商标显著特证的判断尽管《商标法》并未给出商标显著特征的定义或解释,但从注册商标核准过程的具体情况看,排除商标转化为商品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情况。就商标本身而言,商标的显著性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指商标既不能太简单或太普通,从而不具备任何特点也不能太复杂,太复杂特点太多,“淹没”了商标的特征,反而显得没有特点;二是指商标的文字与图形不能是本商品或行业中通用或常用的,或者其他表明商品特征的标志。不同的商标形式,考察商标显著性的内容有所不同,下面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立体)商标分别阐述(一)文字商标1.汉字商标汉字商标,包含以下几种商标通常可能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1)民间约定俗成的标明吉祥的标志,如“福”、“双喜”等,使用在日常生活用品或作为日常服务的商标。这是由于此类名称早已为民间在这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广为使用,由于公众不能将其与特定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络,因此,不具备显著特征。可是使用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机械商品上,则可能具备显著特征。(2)本行业、企业的通用名称、简称,如“火锅城”、“电子工业”,但与其他名称组合成有显著性的除外,如“金山火锅城”、“特豪电子工业”,只是该部分通常不属商标权范围。(3)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如“商务中心”。(4)商业常用语言,如“高质量”、“好选择”。(5)广为使用的普通的广告语,如“领导世界新潮流”、“流行趋势”;独创性的广告语不受此限,如“伊利天然牧场”。(6)特定的民族名称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藏族”用在地毯商品上。2.英文商标通常简单字体的2个以下字母组成的商标会被商标局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但经过艺术加工的非简单字体的字母组成的商标,通常被认为具备显著特征。3个以上字母通常被认为有显著特。(二)图形商标极其简单常用的几何图形,如一条直线、简单的圆、椭圆、三角形、正方形、长方形、菱形等,由于极其普通、简单和常用,作为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其识别作用非常弱,因而,通常不适宜作为商标。此外,这些图形也是人们常常使用的,是组成其他商标图形的要素,由某一企业垄断使用,有失公平。单一色彩作为商标通常也不具备显著性。一方面是由于单色彩天然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单一色彩的种类有限,是色彩组合的基础,由某人垄断使用,也有失公平。(三)三维(立体)商标现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显著性主要取决于立体的形状是否是该商品包装上经常采用或者习惯性采用的,如我们日常所见的极其普通的酒瓶的立体形状,或是任何商品都会采用的正方形或者长方形立体形状。从另一角度考察,则是该立体形状是否是该商品的包装所必须的,假如是,则立体形状不具备显著性,反之,假如别人完全能够采用其他形状,则该立体形状可能具备显著性。或者说,假如该立体形状是该种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所必须的,则不能由一家垄断使用。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