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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国内优先权有什么规定,我国商标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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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国内优先权有什么规定,我国商标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对国内优先权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25条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对国内优先权的规定可知,要享有国内优先权必须满足3个条件:(1)该商标首次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2)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在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3)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最迟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4)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所谓国内优先权是指假如某一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商标在同种商品上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就是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的第一天。我国《商标法》对国际优先权有什么规定?所谓“优先权”是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和TRIPS协议成员内的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第24条与《商标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一款可知,(1)享有优先权的人包含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的注册商标申请的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个体的人民;同时我国人民到其他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也享有此种优先权。(2)享有优先权的期限。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3)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必须与其在外国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相同,即构成要素和排列顺序必须相同,且必须申请申请注册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4)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优先权申明,并且最迟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5)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标明申请日期与申请号。

我国商标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对于商标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况,能够在中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见到它的踪迹。新条例第49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1步完善的例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还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应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以不能造成混淆为原则。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进行特别限制的条款,主要通过在执法实践中的摸索,进行总结归纳。国家工商局特别明确下列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1)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2)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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