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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禁止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禁止与国家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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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禁止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禁止与国家名称相同

注册商标禁止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相同或近似

商品名称和图形假如涉及到商标时,可由生产同一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的标签或包装等地方,但不能由某一企业作为商标专用。这是由于本商品的名称、图形是在行业内通用的,不能由某1个企业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所谓通用名称是指一种商品在某一区域内为大家用于某一产品上的文字或者图形,如巧克力糖、吉普车、开士米等;所谓本商品的通用图形,如机械上标明光洁度的“△”、标明欧姆的“9”、标明安培的“A”、标明伏特的“∨”、标明电花的“S”,食品罐头上的禽畜名称,都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它们都是1个行业内通用的,假如某一企业作为窗标专用,则影响其他行业的正常业务,因此同行业内许多企业生产同一种商品都用同样的商品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不言而喻,这个商标就起不到识别各个生产者的意义,失去商标的作用了。例如,生白酒的各家企业,不区分什么样商标的白酒,都通用“白酒”作为商标;不管什么样的卷烟,都以“卷烟”为商标:不管什么食品都用“美味”:不管什么样的衣服、裤子都用“衫”牌,这不就混淆不清了吗?近几年来,我国许多药品商标大多用地方名称加上“药”字组成的,如"上药”、“津药”,这种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还可能勉强通过,假如到国外去申请注册,那个国家的主管部门知道“药”字的中文含义,是不会批准申请注册的。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这是禁止以商标本身的特点作商标,由于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假如都用同样的商品特点作为商标,这个商标显然就不可能具有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作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的宣传,欺骗顾容,因此不准予申请注册。例如,不能把“高品质牌”、“牢固牌”用以标明商品质量,昆明市某牛奶厂申请“雪里香”牌用于酸奶酪上,被商标局驳回,理由就是“雪里香”的“香”字用在食品上标明了质量。假如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可能与事实不符,从而构成对群众的欺骗,尤其是一些赞美品本身的文字,更不易获得申请注册,如服装上用“华丽”,药品上用“强生”,丝绸上用“艳丽”、“雅丽”。可是,用间接按示的广法,一般能够申请注册,如在体育用品上用“使美牌”,糖果上用“快乐”牌,由于有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常常受到商标所暗示的商品质量的性质的影响。如“快乐牌”糖,并未直接叙述商品的质量,但给人一种商晶高品质、愉快的感觉。图形商标上也是这样,如在饼干盒上的商标图形是1个笑迷迷的漂亮的孩子像,这就给人一种喜忙感,认为是一种好商品,反之,划1个呆板无神彩的孩子,就可能给人以商品次的感觉。同时,不能把标明主要原料的“奶糖牌”用于奶糖上,“田七牌”用于田七上,蜂王精牌”用于蜂王精上。这样,商标可能会因涉及商品成分丽难以申请注册,因此,不宜与商品的原料或者成分发生直接联络。不能把标明商品用途的标志作为商标,如学生练习本用“学习牌”,文娱用品用“娱乐牌”,体育用聶用“运动牌”等。就可能因不显著不能申请注册。但用暗示的方法反映出的文字或图形能够申请注册同样,不能把“八磅牌”、“五磅牌”用于热水瓶上等等。由于它们都不能显示自己的特征,起不到用于区别不同生产者的作用。有的企业在牙膏上使用“效力牌”商标,在防寒服装上使用“温而暖”商标,在电扇上使用“轻风牌”等申请注册商标,都因和商品特点有联络未予核准。

注册商标禁止与国家名称相同

这一规定,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威严的崇高尊重。由于,我国国家名称、国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代表我们崇高、伟大的国家,为全国人民所敬仰,故应属国家独有,仅有国家才能使用。而军旗是解放军的标志,象征她艰苦卓绝、不怕牺牲、英勇奋斗的精神,仅有解放军才能专用,否则有碍军威,也有损于国家的威严。勋章则是国家对有功人员的一种崇高奖励,如用着商标,则有损其荣誉。同时,有些涉及我国重大问题的徽记也不得用着商标。如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运动会会徽的严肃性,加强使用会徽的管理,以保护会徽所有者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家体育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对第六届全运会会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些规定不但适用于我国人民,就是外国人也不得申请注册使用。假如使用到商标上,同样有损于我国威严,我国对此种行为也不能置之不理,必然会提出抗议,按国际商标法惯例予以撤销。这是我国商标法-贯坚持的原则,无论是1950年的商标管理暂行条例也好,还是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也好,对此都作了极其明确的规定。这条规定,在许多国家商标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有些国家规定,假如在有关当局的授权下,也可用着商标。不使用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作商标,这是从政治严肃性出发,考虑到各个国家同我国的友好关系,尤其是对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要尊重,就是对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不能袭用。这既是对这些国家和人民的尊重,也是国际上各国之间互相尊重的惯例。国际商标法是采取对等原则的,个国家奶果首先不尊重他国威严,那末,他国也会以同样方式回答的,这就不利于国际间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产生友好合作关系。为避免国家之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国内注册商标,发展对外贸易商标往来,我国一贯坚持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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