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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对于商业方法会授予专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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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对于商业方法会授予专利权吗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主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等3个机关负责。驰名商标主要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争议案件以及侵犯商标权诉讼案件等方式获得认定。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商标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别人在不同或不类似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的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资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的。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案件指导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别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能够依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异议裁定处。2.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能够依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此种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的,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申请的时间为侵权商标取得申请注册后5年内。3.向法院申请。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等方式申请的侵犯商标权案件外,其他的侵犯商标权案件都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认定驰名商标,并且一般仅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够认定。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越能证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对商标进行宣传,是广大消费者知晓该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手段。宣传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熟知的程度越高,商品的销售和覆盖面就越广泛,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也就越高。(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也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之一。假如1个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或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那么就能够认定为驰名商标。(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索。这里的其他因素包含产品质量、销售量和区域等问题。总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以该商标在有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为准,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综合判断,没有绝对的公式和统一的标准。

我国对于商业方法会授予专利权吗

在中国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当中保护的专利客体仅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一家企业可能都有自己独特的经营模式,可国家法律制度并未规定商业方法是受法律保护的。

商业方法在中国是不能申请专利的。由于其不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能够依据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方法是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两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了同样的商业方法,也不能说就涉嫌侵犯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方法等也不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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