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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稀释方面的态度,商标生命依产品质量而盛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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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稀释方面的态度,商标生命依产品质量而盛衰

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稀释方面的态度

1999年,《商标修正法》对《兰纳姆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稀释度,以此作为反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申请或取消申请注册的依据。自1995年《联邦商标稀释法》(FTDA)颁布以来,稀释一直是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联邦诉讼理由。TTAB在2001年12月12日发布了第1个实质性决定,涉及在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中进行稀释。在ToroCo.诉ToroHeadInc.,61USPQ2d1164(TTAB2001)一案中,TTAB在异议程序中分析了一项稀释要求,没有发现稀释。该决定明确了商标所有人必须满足的准则,才能在TTAB以前成功进行后续的稀释要求。Toro公司是TORO商标的众多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该商标与割草机,高尔夫球车,地下洒水系统,轮胎,卡车,润滑油和脂,地面维护,肥料和计算机咨询等产品和服务一起使用。服务。申请人ToroHead,Inc.申请申请注册ToroMR商标和与计算机的磁性读写头一起使用的牛头图案。Toro公司反对ToroHead的申请,理由是它可能与Toro的商标造成混淆,并稀释了Toro的著名商标。在发现所申请的商标与Toro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没有混淆的可能性之后,委员会首次审议了稀释要求的案情。FTDA将“稀释”定义为“不论(1)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或降低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出现混淆,错误或欺骗的可能性。”15USC§1127。为了成功提出稀释要求,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在司法程序中出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1)另一方的商标使用是在商业中;(2)在第1个使用者的商标出名后,另一方采用其商标;(3)第1个使用者的商标是著名的;(4)另一方的使用已稀释商标。除了这4个因素外,某些法院,例如第二巡回法院内部的法院,还必须证明第5个因素:第一用户商标的独特性。在分析这些因素怎样在TTAB程序中适用于稀释要求时,委员会同意法院先前的裁定,稀释是一种“非凡的补救措施”,因此,委员会不会“解决对主张稀释的一方的怀疑。”61USPQ2d,电话:1173-74。考虑到稀释的观点,并且在确认了法院在稀释分析中考虑的因素之后,TTAB开始明确在稀释要求中应考虑的4个因素:(1)商业使用要求;(二)商标成名的;(三)商标的名望和独特性;(4)商标的任何实际稀释。首先,关于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委员会注意到,商标注册申请通常是按使用意图提出的,因此可能对尚未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发起异议程序。假如必须在稀释要求能够获得董事会认可以前实际使用,那么结果是大多数稀释要求将作为取消程序或在地区法院提出,而不是作为异议程序提出。认为这样的结果将与将FTDA适用于TTAB诉讼程序的意图背道而驰,委员会得出结论,“基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意图提出的申请满足了FTDA的商业要求,以便委员会进行诉讼”。61USPQ2d,电话:1174。第2个因素必须考虑与申请者首次采用或使用其商标的时间相比,对立人的商标何时著名。同样,由于许多申请是基于意图使用而提出的,因此这一因素的考虑变得很复杂,因此申请人可能尚未开始使用所申请的商标。意识到这一问题,委员会问道:“所谓的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在什么日期以前证明其商标已成名?”ID。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就意图使用的申请而言,所谓的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必须明确其商标在它现在寻求反对或取消的商标注册申请或申请注册的提交日期以前已经著名。可是,假如案件涉及基于使用的应用程序,对于第3个因素,董事会同时考虑了声誉和独特性。董事会根据法定要求,将名誉和独特性作为单独的要求,要成功进行摊薄索赔,必须同时存在这两个要求。董事会指出:“商标不仅必须是著名的,并且还必须与众不同,以使公众将商标与专有商标的所有人联络起来,即使它遇到的是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标。”61USPQ2d在1177。Toro公司败诉,由于董事会发现Toro的商标在其特定贸易领域之外并未出名和独特,因此被稀释。董事会认为ToroCompany已明确其商标已获得公众认可并享有声誉,这是在混淆可能性分析中考虑的因素,但证据并没有明确“当公众在几乎任何情况下都遇到反对者的商标时,它都会关联期限,至少在最初是与商标所有人有关。”61USPQ2d在1181。本质上,委员会正在找寻证据来支持以下发现:英语已更改,商标所有人证明商标的普通或专有名词使用以及商标的第三方使用该术语与商标所有者之间的显着联络使其黯然失色。那么,托罗公司提供了什么证据?为何不足以确立商标的名声和独特性?Toro提供了自1914年以来使用TORO商标的证据;在全球拥有3,000家经销商;它的年销售额为13亿美元。托罗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它每一年在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和体育赛事赞助等各种形式的广告上支出35-40百万美元。即使有了所有这些证据,董事会仍认为Toro并未提供在特定交易领域之外得到广泛认可的证据。董事会认为,一般的广告,销售数字和不受支持的名誉主张不足认为稀释目的而建立名声。庆幸的是,对于将来的诉讼者,但对托罗(Toro)而言,不幸的是,TTAB确实提供了一些指导,说明什么证据可能足以表明术语已转化为著名商标。此类证据应包含对方承认商标的证据,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调查。TTAB考虑的第4个也是最后1个因素是Toro的商标是否能够通过ToroHead使用ToroMR商标而被淡化。由于Toro声称ToroHead使用类似商标会模糊其著名商标,因此委员会认为,一旦看到ToroHead在所主张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就会立即使大部分消费者联想起ToroHead所谓的著名商标,即使他们不相信这些商品来自Toro。为了支持模糊的认定,委员会指出,有关商标必须相同或基本相似。董事会在此得出结论,商标“大部分不相同”。61USPQ2d(1183)。除此之外,由于委员会已经根据第三因素得出结论,托罗的商标并不著名,委员会标明“它不能说反对者表明公众通常将“托罗”一词与反对者联络在一起。要指出的是,即使它被认为是与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分开的,它现在也是具有唯一标识的商标。”61USPQ2d1183-84。最后,由于委员会没有看到任何证据支持这一发现,即潜在的ToroHead货物购买者会在当事方之间建立任何关联在TTAB听到的有关稀释的第1个实质性程序中,Toro公司不幸成为董事会分析稀释要求的“看似”方法的不幸受害者。可是,ToroCompany的经验已经铺平了道路,将协助世界各地的商标所有者在TTAB以前预测其将来在稀释申请中获得成功的可能性。现在很明显,基于稀释度而发起取消或异议程序的当事方将必须通过公众认可,调查和强烈的媒体关注来提供广泛的证据,即即使使用了商标,潜在的购买者也会将这两个商标联络起来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

商标生命依产品质量而盛衰

生产企业主要保证产品的品质与功能,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产品的价值和满意度;营销人员和广告企刘人员则负资赋予产品某种人格化的个性、情感、形象、身份、荣誉、价值、地位或意义等附加信息,并将此附加信息通过整合的传播方式,有效地传递给目标消费群体;消费者经过一定时间的认知、感觉、使用检验后,形成对产品的感受与印象,对围绕产品的附加信息产生认同、信赖等正面的认知,并付诸行动,产品才能真正成为ー个驰名商标。从产品到商标的过程,是消费者对产品使用经验形成商标经验的过程,是产品信息长时间保持一致性传播的过程,是商标昭显形象的过程,是营销人员、企划人员时刻关注消费者的过程,是商标与消费者互动沟通持续交流的过程。实践得知,产品不一定必须有商标,可是在每1个商标之内必须有产品。产品是商标的基础。没有好的产品,这个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就无从存在。一种产品仅有能够得到消费者信任、认可与接受,并能与消费者建立起密切的关系,才能使标定在该产品上的商标得以存活。不可否认,商标是以产品为载体,又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红娘”,因此商标被认为是产品经营的先导。从某种意义上说,产品和商标是皮和毛的关系,假如没有产品,便无所谓商标,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商标管理理所当然地要从产品质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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