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开设联合商标
为何要开设
联合商标
?我们应该知道,当1个注册商标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在中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除此之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故相当困难。尽管,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能够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申请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可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对企业而言,必须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申请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
因此,联合商标的申请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申请注册的每1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别人申请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必须,能够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尽管联合商标在中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已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并在客观和实质上已被应用而存在。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1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1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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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强制许可专利的使用
为何要强制许可专利的使用?其实国家强制的是根据现状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决定,也是具备理性的做法的。强制许可定义为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容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下面企业易网就给大家介绍为何要强制许可专利的使用?
为何要强制许可专利的使用: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能够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能够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也能够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能够理解为国家以大局利益、或是国家以相关依据不经过专利人同意直接作出的强制许可,知识产权假如涉及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权利时,例如生命健康权,这情况下就出现了分歧。政府通过强制许可的措施,让更多的生产企业都有资格生产该专利,打破专利的垄断地位,从而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