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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权是怎样拥有的?(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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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权是怎样拥有的?(什么是商标权)

丹麦商标权是怎样拥有的?

在欧盟,有一些司法管辖区(如西班牙,法国,比荷卢经济联盟)不承认除了众所周知的商标之外的任何未申请注册商标。还有一些其他地方能够获得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但能够使用和承认超过某个定性阈值的商标,具有不同的要求,据我们所知,丹麦是欧盟的1个国家,在没有申请注册的情况下最容易获得商标权。那么关于丹麦商标权是怎样拥有的?今日就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在丹麦,能够通过申请注册或使用于建立商标权。这一双重原则背后的原因是,作为第1个提交同一注册商标申请的人,不应该控制另一家企业已经使用过的商标。

要在丹麦使用商标权,您只必须限制使用您的商标。丹麦的最高法院在U.2000.1351H中规定了通过使用建立商标权的最少要求,其中涉及用于殡仪服务的ELYSIUM商标。

法院认定,通过在一天内行使的使用权能够建立商标权。在ELYSIUM案例中,所有者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描述了将以ELYSIUM商标推出的新服务。这导致所有者在新闻机构Ritzau的消息以及15份报纸的文章中获得免费宣传,总发行量约为200,000份。法院认为此新闻报道足以基于使用创建商标权。

为了证明您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权,您必须向法院或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供证据,证明在相关领域使用该商标用于相关商品/服务。作为通常规则,最好在商标下显示实际销售额,但正如ELYSIUM案例所证明的那样,能够建立商标权,而不在商标下进行任何实际销售。因此,必须区分显示继续使用商标所需的证据和建立基于用户的商标权所需的证据。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求不那么严格。

为了能够强制执行基于用户的商标权,这是商标仍在使用的条件。在实践中还有待明确基于用户的商标在商标权利不再存在以前能够停止使用多长时间。随着1991年丹麦商标法(TMA)的修订,在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参见第25节TMA。可是,当涉及仅基于使用的商标权时,不可能通过类推来应用第25节TMA。假设您在申请注册权利的5年宽限期以前就失去了通过使用而建立的商标的权利,但这一切都取决于商标的独特性以及商标的使用程度。

提交通过使用确立的商标权证明可能既费时又费钱,可是当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使用商标时,这种通过使用建立商标权的双重原则也应被视为一种非常方便的工具。不同于其申请注册形式的表格,假如你的权利基于先前的 - 即使只是有限的 - 在丹麦使用,以便能够处理你的冲突案件,也能够避免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行政或法院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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