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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新趋势和刑法挑战,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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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新趋势和刑法挑战,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新趋势和刑法挑战

犯罪是1个动态发展过程,在社会变革阶段,特定类型的犯罪会获得发展的契机,产生巨大的转变,释放前所未有的破坏能量,在人类社会向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迈进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就是代表性犯罪之一,因此,在网络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发展的时代性特征的同时,知识产权犯罪也进入全新的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同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相比,二者存在巨大的差异性横亘着时代的鸿沟,而这一切都是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知识产权的发展在短短十几年期间实现的。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智慧财产,可是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各种权益都必须要借助于物质载体才能实现,从而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利用受到了限制,不能充分发挥无形财产的特性,而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产生改变了一切。一方面,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使知识产权打破了物质载体的禁锢,能够更加自由的利用和传播,极大地释放了已有知识产权的活力;另一方面,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人与人的信息交流和传输更加便捷,在网络信息海洋中,促进着人类思维的不断创新,也推动着新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因此,尽管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深刻变革是全面性的,可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网络和知识产权的天然性契合,这种变革和影响显然更加明显和突出。然而,技术的中立性再次展现出其无情的一面,网络给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正面影响,同样带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脆弱的现实。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在摆脱了物质束缚的同时,也变得容易被非法接触和利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开始兴起,网络因素迅速地介入到全部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之中,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新发展趋势,更进1步来看,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领域之一,因此,网络和知识产权的天然契合,实质上也带来了网络和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得益彰”。网络和知识产权都是新兴事物,可是却以其独特的生命力,引导着人类社会迈入网络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则是双重时代背景下犯罪的全新发展趋势,并给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带来了全面挑战。

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网络技术给传统社会带来的更大影响是信息的及时交换和充分传播,对以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为根本特征的商标权制度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一)商标权的地域性趋于淡薄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并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商标权的保护方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色。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已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互联网的出现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借助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工具,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和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根本不受地域的限制。这样,国家之间的地域界限在互联网上就变得越来越模糊,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日趋淡化。(二)商标权的时问性将受到更大限制商标权不是 性的法律权利,其财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时间的长短,应以其在获得与其付出的智力劳动的社会贡献相抵的收益时问及信息更新的速度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互联网追求的高速率,加之技术更新的加快,使网络经济中的各种商标经营主体的成立、转变、终止频率也随之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其商标专有权的续展期应适当缩短。(三)商标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商标权的专有性,是指该权利仅为权利主体所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其别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由于这种专有性是以地域性和专业类别为基础的,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同几率扩大,就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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