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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应注意的问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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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应注意的问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必须注意的问题,首先商标权保护的模是1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轨制'的司法保护,即由法院通过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审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模式。而我国商标法对此规定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应该说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我国这种特有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的。由于这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于侵犯商标权予以打击:司法保护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必须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司法机关才会采取措施而行政保护则着眼于维护一种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一旦发现违反了正常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别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即以国家的名义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它是一种基于职权的主动出击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在分析网络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时,我们发现针对一些新形式的网络侵犯商标权,我国尚无判决。一定程度上,纠纷未发生不一定就是一件好事情,尤其是在网络出现以后,依我国目前的现状看,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侵权行为存在,而是由于我国许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造成的。而这种行政保护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它着眼于维护一种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一旦发现违法之人,即以国家的名义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在网络出现以后仍然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行政机关在发现有人侵犯别人商标权的情况下,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等,且这种行政措施一经作出即付诸执行。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1个问题就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冲突,假如这两种保护方法同时或先后介入同一案件时该怎样作出选择呢?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能够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资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能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题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由于网络作品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必须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的保护措施。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传统的侵权模式尚必须一套生产线来实现盗版,而网络时代仅仅必须“复制”和“粘贴”两个动作就轻松完成全过程,这使得网络已经成为众多侵权者的首选领域。近些年,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给版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到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对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技术保密措施、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数据库的保护、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记保护等。主要有以下三种典型的侵权行为:(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别人使用。以热播的影视剧为例,假如是规范化操作,一部有影响的影视作品独家许可给知名网站,一般收费200万左右。而在网络侵权泛滥的情况下,没有网站会选择独家许可播放,由于一旦播出,不要多久,甚至同一天就会在众多网站上出现该剧的盗版。除此之外,对音乐作品的盗版使用更是普遍,但凡有新歌曲,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非法下载使用成为常态。分析网络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尽管有相关立法不完善,跟不上侵权技术的发展速度,现有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从而使得网络维权法律依据不足,以及侵权成本低而惩罚不力等原因外,权利人维权意识淡薄和诉讼动力不足(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助长了网络侵权的肆无忌惮。不少权利人并不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犯,甚至有权利人认为作品被众多网站转载有利于提升人气,打造影响力,而利用名气从其他商业渠道(如广告、代言等)获利是体现其权益之所在。2.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网络作品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趋势相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1)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它是权利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盗版的技术措施,属于维护自身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针对专业性从业人员,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如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增加盗版成本,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侵权者轻而易举地非法复制和网络传播行为,并且对下载、浏览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监测记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2)行为限制:对于一般的网络用户,应注意避免以下侵权行为:———网上下载:要看下载的对象是否有著作权。如四大古典名著没有著作权,可任意下载,但假如是依据四大名著改编的电影、电视节目,是有著作权的,不能够随意下载。可是一般情况下,别人是难以直接判断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通常能够用以下标准进行判断:不管作品是谁提供的,假如办理了登录手续,成为网站会员,通过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是不侵权的。———上传作品:要明确网站对别人上传数字产品的监管责任,未曾获得授权是不能够将别人数字产品上传于网络,即使是自行购买的正版数字产品以及非营利行为。(3)主动维权:诉讼维权较为复杂,而非诉讼方式化解网络纠纷更方便快捷。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进行协商,在集体管理组织参与下调解,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累。这样还能够避免分歧的激化,毕竟权利人本意是希望通过网络尽量多地传播自己的作品,从而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最大化。近些年,通过行政执法查办多个视频播放软件和网站,迅雷等多家依靠盗版起家的互联网企业纷纷终结盗版经营模式,特别是2014年4月快播作为中国互联网最后1个盗版企业在继百度影音之后停止了盗版视频的提供,使得尊重版权、购买正品逐渐成为业界常态。如乐视网购买《甄嬛传》网络版权时支出数千万元。在视频版权维护的基础上,下1步关于电子书、音乐的版权价值都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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