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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怎样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原则有,外国人怎样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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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怎样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原则有什么?

一、外国人怎样申请注册商标?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1、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含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新版) 第七条第三款];此类的注册商标申请可基本参照 “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 ”进行。2、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根据 《商标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注册商标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二、外国人注册商标申请原则有什么?(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申请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含了注册商标的互惠原则及有关注册商标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3个国际条约的国家。(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4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仅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尤其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1个成员国应在注册商标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中国都能够享受注册商标的国民待遇,在申请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3)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注册商标,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例如,假如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申请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申请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外国人怎样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外国人或外国独资企业(不包含合资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方法有两种,一是从自己的国家通过马德里协定延伸到中国的申请注册。二是直接到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直接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手续和国内申请注册大致相同,但委托书要填写中英文对照的专用书式,申请书也用对外版的《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文件可为国外身份证或护照;代理费用有部分区分。

注意: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或企业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按照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法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根据这些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必须通过中国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则能够不通过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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