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相冲突判断中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
基于专利审查指南对相冲突的规定,能够看出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设计是构成权利冲突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应该满足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权益的后果。因此结合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在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审查实务的判定中,误导相关公众或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本质在于明确两种权利的存在是否导致利益冲突。而是否易于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系由商标权人所有,或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专利的来源与使用在先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络,均属于是否易于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专利相关设计与在先商标混淆,假如存在混淆则必然误导相关公众,从而构成权利冲突。因此混淆的可能性和误导相关公众的判断是权利冲突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知,在判断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图案设计内容是否相同相似之外,还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标识、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的关联程度、是否具有构成实际混淆的证据、销售渠道以及所涉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多种因素。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两种重要的权利,在客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交叉的内容,因此两种权利的权利冲突审查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确权程序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我们试图通过理论和实际案例给两种权利相冲突的审查实务提供建议。
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申请保护
外观专利保护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结构,版权保护艺术创造品的图案及构思。那么产品申请外观专利后是否要再申请版权保护答案是必须呢?
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是相互补允的形式。申请专利的产品假如是平面作品,通过申请版权能够能够保护作品在各种产品及宣传渠道的创造保护。对于的平面作品而言,假如是要用在产品包装上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再申请版权加以保护。
对于包装设计、产品图案等平面设计作品,同时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但这两者在各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即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权利内容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由财产权构成,主要包含实施权、许可别人实施权、转让权。
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含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3、保护区域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
著作权: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4、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5、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需每一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作权: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必须每一年缴费。
6、获权前提不同权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要求“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具有明显区别”,简而言之,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实际上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通常都会予以授权。
著作权: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7、维权依据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保护。前文提及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通常必须首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有正面评价报告的前提下,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力度较大。
著作权: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立完成的,是否独立完成有时无从分辨,相对专利容易规避。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有种种不同,但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两者其实能够互为补充。譬如申请专利的产品假如涉及到平面作品,申请著作权能够保护作品在各种产品及宣传渠道的创造保护,而不限于该项产品本身。而对于平面作品而言,假如应用在产品包装上时,除申请著作权外,还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取得更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