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商标是指由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图形以及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等能够与别人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简单地说,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商标是一种区别性标志。从获得权利的法律程序看,外观设计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而申请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外观设计专利严格。可是在实践中,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又有互通性。用于美化产品的一些外观设计专利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而一些富于美感的商标又能够附在外观设计产品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出现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局下发文件,即《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解决冲突的两项原则。一是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别人的在先权利。二是对于以申请日期晚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商标专用权的,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以前,为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和侵犯商标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依据《商标法》,及时对侵犯商标权案件进行处理。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某些人企图利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寻求合法外衣逃避打击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相冲突判断中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
基于专利审查指南对相冲突的规定,能够看出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设计是构成权利冲突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应该满足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权益的后果。因此结合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在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审查实务的判定中,误导相关公众或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本质在于明确两种权利的存在是否导致利益冲突。而是否易于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系由商标权人所有,或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专利的来源与使用在先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络,均属于是否易于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专利相关设计与在先商标混淆,假如存在混淆则必然误导相关公众,从而构成权利冲突。因此混淆的可能性和误导相关公众的判断是权利冲突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知,在判断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图案设计内容是否相同相似之外,还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标识、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的关联程度、是否具有构成实际混淆的证据、销售渠道以及所涉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多种因素。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两种重要的权利,在客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交叉的内容,因此两种权利的权利冲突审查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确权程序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我们试图通过理论和实际案例给两种权利相冲突的审查实务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