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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商标法治环境,统一商标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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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商标法治环境,统一商标的优点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商标法治环境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维护商标法治环境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仅数量大,并且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我国商标法众多条文,怎样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商标法治环境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是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来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举措。”近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的东方知识产权讲坛第217讲上,《规定》起草工作的参与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夏君丽受邀讲解了《规定》的具体内容。她结合近些年数量猛增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热点焦点问题标明,《规定》的出台,厘清了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明确了审理标准,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规范审理实践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范围,包含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自2001年被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

近些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02年至2009年7年之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共有2000余起,而2013年仅1年便达到2000多起,2014年猛增至7900多起。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当年受理的商标确权授权行政案件数量高达5000件。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规定》。2016年1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通过,《规定》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发布并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著作权与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必须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夏君丽标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涉及到我国商标法众多条文,明确各条文的含义,厘清条文之间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规定》中的多个条文与此有关。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商标领域的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我国商标法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坚持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商标注册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的指导思想,在对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夏君丽标明,《规定》注重对商标使用意图和证据的考察,有助于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规定》明确了我国商标法有关“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条款的适用,与其他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和在先权利保护等条款适用一起,形成遏制恶意抢注的组合拳,有助于净化注册商标秩序。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被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可是由于此类纠纷特别是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复审和商标无效纠纷,多为当事人之间就商标能否获得授权或是否应当宣告无效而产生的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其性质更类似于准司法裁决而非单纯行使行政职权,使得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有着不同于通常行政案件的特点。夏君丽标明,《规定》强调要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加大实质性解决纠纷力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在设计相关条文时充分体现出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实质性解决纠纷,避免程序空转和循环诉讼的总体思路。

维护商标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本意,《规定》力争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引导准确适用法律。如《规定》第三条明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标志,假如该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为了厘清我国商标法上述两项条文之间的界限,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上述两项条文的适用进行了区分。”夏君丽指出,假如诉争商标的标志包含了我国的国家名称,但整体上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并不近似,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可是,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进行商业使用,可能会损害国家尊严,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规定》注重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夏君丽标明,《规定》中的许多条文都是为了进1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名义来抢注商标。假如此种情形不能依据我国商标法上述规定进行规制,将导致该条款极易被规避,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对此,《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助于充分发挥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止恶意抢注的功能。

夏君丽标明,《规定》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基本原则,注重关注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并进1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如关于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表明倡导诚信经营、平等保护的司法态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具体的适用标准上,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对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享有的相关权益,纳入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并对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了适当关注,既能够充分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有效避免妨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正当使用。

“《规定》遵循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特点,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加大实质性解决纠纷力度,提高商标授权确权效率。”夏君丽标明,《规定》强化了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思路,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不断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尽可能在审判中给出回复,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裁决以明确指引,有助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维护良好的商标法治环境。

“《规定》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倡导了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理念。”夏君丽标明,希望《规定》能够进1步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秩序,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创新驱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网

统一商标的优点

1.统一商标的含义统一商标是指企业生产或经营都使用同1个商标名称。即企业以某一产品或服务为依托推出商标后。再将此商标运用到新开发的产品和服务上。或用在被收购或兼并的产品上。1个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使用同一商标。实际上是强势商标延伸的结果。全球最大的制造企业通用电气公司对其所生产的产品包含医疗设备.航空产品.机电产品.能源设施等。都统一使用“GE”商标。2.使用同一商标的优点(1)减少企业商标设计.商标推广费用。降低商标营销成本。使用商标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共同选择。商标的设计.推广费用是企业不容回避的问题。1个企业对自己的产品都使用同一商标。能够节省商标设计费。极大提高广告宣传效果。降低商标推广费用。(2)推陈出新。有利于新产品及早打开市场销路。新产品设计成功之后。必须尽快推向市场。借用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为新产品所用。有助于新产品的上市与推广。(3)集中有限的资源。集合企业营销的全部力量。创建企业名牌。名牌是资金.营销能力.商标营销手段的有机结合。并且是长期坚持而发展起来的。在由普通商标向名牌的成长过程。商标宣传与维护必须大量的资源投入。名牌生长周期较长。投资是1个连续的系列活动。企业将所有资源都用在1个商标的塑造上。能够不断提升商标形象。造就商标的“常青树”。3.使用统一商标的缺点(1)损害原有商标形象。当某一类产品在市场上取得领导地位后。这一商标就成为强势商标。它在消费者心目中就有了特殊的形象定位。甚至成为该类产品的代名词。若将这一强势商标强行运用到企业其他产品上。由于近因效应(即最近的印象对人们认知的影响最为明显)的存在。就有可能对强势商标的形象起到减弱作用。假如运用不当。原有强势商标所代表的形象信息就会因此而衰减。例如。施乐美国公司收购了一家电脑公司。把它改名为“施乐资料系统”。然而“施乐”在顾客心中代表着复印机。他们不接受不能复印的“施乐”电脑。由此。施乐美国公司损失了8400万美元。(2)有悖消费心理。1个商标取得成功的过程。就是消费者对企业所塑造的这一商标的特定功用.质量等特性产生特定心理定位的过程。企业把强势商标运用到和原市场不相容或者毫不相干的产晶上时。就有悖消费者的心理定位。“999”本是胃药中的著名商标。若将“999”延伸到啤酒上。消费者就难以接受。这类不当的商标延伸。不但没有什么成效。并且:还会影响原有强势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心理定位。(3)容易形成此消彼长的“跷跷板”现象。假如1个商标名称代表两种甚至更多的有差异的产品时。就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模糊化。运用统一商标战略将某一商标扩充到可能处于竞争优势的新产品时。消费者就会把原有强势商标的心理定位转移到新产品上。这样。无形中就会削弱原有强势商标的优势。这种原有强势商标的扩大使用。使企业各类产品的-l竞争态势呈此消彼长的转变。即为“跷跷板”现象。美国的“Heinz”腌菜曾是市场主导商标。而当企业把“Heinz”延伸到番茄酱市场后。“Heinz”番茄酱成为市场领导产品。但“Heinz”在腌菜市场却被另一商标“Vlasic”所代替。丧失了在该市场第一商标的地位。(4)株连效应。将某一商标名称冠子别的产品上。假如不同产品在质量.档次上相差悬殊。这样企业的强势产品和弱势产品相互冲击。一旦某一类产品有了问题。就会殃以及他。尤其是当把高档产品商标用在低档产品上更有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美国“派克”钢笔以其质优价昂闻名于世。被誉为“钢笔之王”。然而该企业1982年上任的总经理为扩大销售额。决定进军低档笔市场。将“派克”商标用在仅售3美元的低档笔上。结果形象声誉大受影响。非但没有在低档笔市场上站住脚。高档市场也被竞争对手夺去了一大块。(5)淡化商标特性。当1个商标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后。在消费者心目中就有了特殊的形象定位。消费者的注意力也集中到该产品的功用.质量等特性上。假如企业又将同一商标推而广之。运用到功能.质量相差无几的同类产品。会让消费者晕头转向。该商标特性就会被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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