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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与商标,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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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与商标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络,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的介绍说明。

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以及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行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使用和保护的形式,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等都与申请注册商标有非常类似的共同点,从某种角度上说,特殊标志是特殊类型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同样主管全国性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特殊标志与商标的主要不同表现为: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

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

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

特殊标志能够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申请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4)时效性不同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必须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具体情况和必须决定。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能够续展申请注册,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且能够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

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

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能够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共性

特殊标志尽管具有上述特殊性,但它与一般商标又具有很强的共通性,因此,把特殊标志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业标识放进商标法里一并规范有其合理性。(一)特殊标志的商业使用特殊标志所有人能够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以及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别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特殊标志的商业使用体现了它的商业价值,同时为其他商业主体试图不当利用特殊标志的商业影响力提供了诱因。(二)特殊标志保护以登记为要件在中国,商标不是通过使用获得保护的,而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申请注册;尽管特殊标志是通过登记加核准程序获得保护的,但形式上也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获得保护。(三)特殊标志也有合法性要求《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四)特殊标志也不得与别人权利相冲突《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够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已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4)侵犯别人著作权的。(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标志进行类似商标的行政管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1)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2)许可别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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