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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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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什么

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事宜应当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的授权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但并不是所有的与商标有关的争议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法定”是我们首先应当予以明确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49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四类:第一类,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能够简称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第二类,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能够简称为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第三类,当事人对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次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能够简称为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第四类,当事人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向商评委申请撤销的案件。这类案件能够简称为商标争议案件。商标争议案件又有各种具体情况,在后面将予以详细介绍。可见,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处理的“商标争议事宜”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商标异议的裁定或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而申请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带有某种行政复议的色彩,但与一般的行政复议又有本质的不同;其二是当事人之间就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发生的权属纠纷,这类案件则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居中裁判的性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仅仅限于上述两个方面、四类案件。这是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评审工作发生的重大转变之一。在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原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处理的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要宽一些。除了上述四类案件之外,商评委还受理、裁决了一些当事人对商标变更申请注册、转让申请注册发生的争议。现在,则仅有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争议四类案件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至于其他商标纠纷,应由当事人向其他部门申请处理。有的人认为,“转让不当的申请注册商标及续展申请注册不当的申请注册商标亦属申请注册不当商标”,别人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这一说法是不符合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什么

从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了解到,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2、商业秘密权。3、著作权和邻接权。4、植物新品种权。5、商号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商标权。>

一、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怎样科学合理地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1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些年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以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在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成本上面有了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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