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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的蓍作权法的发展,世界主要国家商标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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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的蓍作权法的发展,世界主要国家商标立法情况

世界主要国家的蓍作权法的发展

英国英国是世界上第1个颁布著作权法的国家。于1709年颁布的该法案名称为《安娜女王法令》(StatuteofAnne,CopyrightActof1709),其宗旨在于“授予作者、出版商专有复制权,以鼓励创造。”在该法令中,采用了方式原则,即在图书商(公司)的登记簿中没有申请注册登记的将不受保护。并要求必须归档图书馆。此外,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对于已出版的书籍,作者自该法令公布之日起21年内享有重印该书的专有权利。在此之后,英国于1734年通过了《刻著作权法》,1814年通过了《雕塑著作权法》,1833年通过了《戏剧著作权法》,1862年通过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1911年的著作权法将受到判例法保护的未发表著作物也纳人了保护对象中。英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56年颁布实施,是为加盟伯尔尼条约和万国著作权条约而制定的,排除了以前的归档、登记等保护要件。现行法通过对1988年的《著作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进行部分修改,认可了著作者人身权和表演者的权利。法国1777年,法国国王王路易十六颁布了6项关于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这是法国建立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开端。法国大革命之后于1789年发表的《人权宣言》,进1步把著作权提高到“人权”的高度来加以保护。于1791年制定了《著作权法》,认为通过著作物的创作发生自然权一一著作者的权力(droitd'auteur)。承认作者既享有出版权,又享有表演权。法国现行的著作权法颁布于1957年,明确记入了已由判例认可的著作者人身权。1985年制定了《有关著作权及表演者、音像制作者、传播业者的权利的法律》,设立了著作邻接权,个人录音录像的缴费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软件的保护。1992年,法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的统一法典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在其第一部中包含了保护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等的规定。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其理论基础,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美国美国在独立战争以前为英国的殖民地,各州一直沿用英国的著作权法。1783年,康涅狄格州率先制定第一部有关著作权的法令。到1786年,13个州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著作权法,但这些法律仅在本州内才有效。1790年,国会在宪法(美国宪法第1条第8节第8款)的授权下正式颁布了《统一联邦著作权法》。该法采用了方式原则,将标题的登记申请注册、向国务卿归档等作为保护的要件。之后又经过多次修订。必须指出的是,美国著作权法的特点是区分了未发行著作物和已发行著作物。前者根据commonla不要求其形式,不受期间的限制就能够得到保护,但发行后就丧失了依据commonlawI而有的保护,而是根据制定法受到保护。即著作权的二元保护制度。受制定法的保护,是以须有著作权的标明,即著作权者的名称、第一发行年、所有的复制物中有Copyright的文字(或者其简略知识产权:理论与战昭研究号Copr,或是O当中加c)等,作为保护的要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作为起诉要件,必须向著作权局(CopyrightOffiCE)提出复制物的归档和申请注册登记。1976年的现行法废除了著作权的二元保护制度,1989年,随着加入《伯尔尼条约》原上废除了著作权标明这一规定。1994年,依据(TRIPS协定》又作了大的修订。1998年对应于1996年成立的因特网条约,制定了《数码·世纪著作权法》。日本日本的著作权保护,开始于明治2年(1869年),在出版物的管理法规一《出版条例》中设有保护出版者的规定。明治8年(1875年)的《出版条例》中,意味图书的专卖权的含义,首次应用了福泽谕吉的翻译语言“版权”。明治20年,将《出版条例》和《版权条例》分离。版权条例中规定版权属于著作者,保护的要件是必须登记申请注册,并且设置了著作者人身权的规定。明治32年(1899年)为了加入伯尔尼条约,制定了由水野练太郎博士起草的《著作权法》。该法规定著作权是通过创作著作物而发生,并设置了保护外国著作者权利的规定。昭和45年(1970年)制定了现行《著作权法》。该法作了加强著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延长保护期间、电影著作权隶属于电影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等的规定,但没有规定表演者等的人身权的保护。之后,又作了多次修改,主要内容有:昭和60年(1985年)明确了电脑软件的保护;昭和61年(1986年)加入数据库保护、有线送信权等;平成4年(1992年)增添了数码录音录像的补偿金请求权;平成9年(1997年)创设公众送信权、送信可能化权;平成11年(1999年)设置了电影以外的著作物的转让权、转让权的用尽、禁止复制回避装置等;平成14年(2002年)又增加了表演者的一般姓名标明权和同一性保持权等。日本著作权法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二元论”理论,强调对著作权(财产权)和作者人格权的双重保护。可是,所不同的是,一般所说的“著作权法”概念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作者人身权,而在日本《著作权法》中,如无特指,“著作权”的概念仅指著作财产权,作者人格权与之并列。

世界主要国家商标立法情况

对商标用法律加以保护,最早见于法国。1803年法国就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第16条把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1857年6月,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标法。1992年7月1日,法国颁发92-597号法律,将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从而形成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形成后历经许多次修订,逐渐完备。在法典的第2部分第7卷规定了“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和其他显著性标记”。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商品标记法》,1875年又公布了《注册商标法》。英国1905年颁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标法》,后经1919年、1937年、1938年三次修订,于1938年4月正式颁布,共计71条。1994年又颁布了《商标法》。该法因相关法律及条例的颁布而在1995年、1999年、2002年、2004—2008年做过小的调整。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该法在1876年作过修订(19Stat.L.142)。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国会的1870年《商标条例》违宪,由于商标既不是发明创造,也不是发现,更不是作品,保护商标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30];并进1步指出,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只应该规范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交易中涉及的商标使用问题。1883年3月3日,美国国会又根据这一贸易条款限制通过新的商标法。美国目前执行的仍是1946年公布的《兰哈姆法》,该法在1962年、1975年和1988年经过了重大修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该法也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域名的保护等进行过数次修改。[31]进入21世纪后,该法又进行过几次修订,其中于2003年做过一次较大篇幅的调整,增加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注册相关规定。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国阶段颁布的。1994年,以欧盟市场的一体化、两德统一为契机,德国《商标法》进行了系统修改。名称上,正式使用《商标法》(Markengesetz,MarkenG),而不是《商品标识法》(Warenzeichengesetz,WZG)。内容上,德国《商标法》将以前分散在德国《专利法》(与申请程序有关的规定)、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近六十年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标准,进行了体系性的立法编纂与整理。指导思想上,德国《商标法》也意图修正《商品标识法》中国家社会主义的影响。本次修改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而后,德国政府又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具体补充。比较有意义的一次修改发生在1996年,增加了第125a—125h条,细化了欧共体商标在德国《商标法》中的操作规则。此后,为了将欧盟有关指令进行国内法转化,德国《商标法》也进行过不同程度的修改,如2004年,欧盟颁布《知识产权执行指令(2004/48/EG)》,德国于2008年7月7日完成了对该指令的转化(BGB1.IS.1191)。日本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经几次修改后更名为《商标法》。目前,日本实施的是1959年颁布、1960年生效的《商标法》,该法历经修改。1994年,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日本《商标法》修改了相关条款,如增加了对葡萄酒产地标识和WTO成员国徽章的保护。1996年,以加入《商标法条约》(TrademarkLawTreaty)为契机,日本《商标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订,开始采用一标多类、调整了申请程序、正式引入立体商标制度等。1999年,因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日本《商标法》新增了许多相关的程序性规定。2005年,日本《商标法》引入地域团体商标制度;2014年,正式接受声音、全息图、动作、无轮廓的色彩、位置等新类型商标的申请注册;2015年,降低了有关规费的收取标准。1904年,中国由清政府批准颁行《注册商标试办章程》28条,《注册商标细目》23条,为中国最早的商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共计64条。196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993年、2001年、2013年,我国对该《商标法》进行了三次修订。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2013年,《商标法》经第三次修订后,《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在2014年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05年12月,为进1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除此以外,我国与商标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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