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

  
很多企业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希望大家能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1个政府间的组织,于1970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成立。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15个专门机构之一。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WIPO成员国。WIPO的前身是1893年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而该局的成立背景能够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谓工业产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名称、原产地名称或标记等,主要是发明专利和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以来,已先后进行了七次修订,现在履行的是1979年的修订本。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1月14日批准加入该公约,1995年3月15日我国正式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截至2004年1月1日有163个成员国。巴黎公约是1个开放性的国际公约。其规定能够分为三类,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对商标、专利的保护所要求的基本标准,即所谓共同规则。(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规定在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巴黎公约中的国民指的是法人和自然人。对于自然人,其属于哪一国的国民,据其国籍来明确;对于法人,则视其依据该国法律成立或者据其总部所在地来明确。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基础之一。它要求保证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且保证他们不受任何方式的歧视。有了这一基础,就能在国外取得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2)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某一申请人为一项工业产权而在一成员国提出的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能够在其他全体成员国申请对该工业产权的保护,这些在后申请的工业产权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对于希望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优先权给予了很大的实际利益,由于有了这个规定,申请人能够不必同时向国内外都提出申请,而能够在六个月内精心策划并决定在什么国家申请保护。(3)共同规则。除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的规定以外,公约还规定了许多实质内容,在商标方面主要有:①商标的独立性。公约第六条规定,在任何一成员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成员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在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互相独立的。即同一商标在某一国的申请注册与撤销,不应影响该商标在其他国家的申请注册申请是否被批准。②对国家标志的保护。每个成员国都应拒绝使用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以及他徽章、官方标记,标明管理和保证的检验标记等作为注册商标。当然,假如经过某些国家或组织的容许则另当别论。③商标的使用。商标在一定阶段不使用将丧失专用权,这在各国都承认,公约也予以毫无疑问。但提出了两项限制条件,其一,被终止权利的商标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不使用,也就是说,假如有正当理由的话,就不应以不使用为由而被撤销。如有关货物被禁止进口,或因战争而无法进口等都属于正当理由;其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不改变商标的显着特征,就应视为该申请注册商标仍在使用,不应以不使用为由而撤销。④示意保护的标注。公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应要求在商品上标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承认其获得保护权利的条件。⑤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不得申请注册或使用商标。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所有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其所有人有权反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⑥续展的宽限期。公约第五条之二规定,关于工业产权权利维持费的缴纳,应容许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展期。⑦国际博览会上的临时保护。公约第十一条,要求成员国对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予以临时性的保护。⑧驰名商标。公约第六条之二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所谓特别保护是指尽管商标未在成员国申请注册,但只要其在该国驰名,就应有权禁止别人的申请注册、使用。⑨服务商标。公约第六条之六规定,成员国须承诺保护服务商标,但没有义务对服务商标的申请注册作出规定。⑩集体商标。公约第七条之二规定,假如社团不违反成员国的法律,则成员国应受理其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予以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

近日,经国知局同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运营司司长陈宏兵到访中国商标大楼,考察了马德里电子申请系统和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图形智能检索功能,与商标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崔守东同志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崔守东同志介绍了2018年中国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情况和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进展。他标明,近些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下,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意愿更加强烈,中国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量逐年攀升,2018年为6594件,比2016年增长了一倍多,在马德里联盟中位居第三。他指出,2018年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取得了8项重大进展,其中,注册商标审查周期已缩短至6个月内,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业务审查周期同步缩短。2019年商标局将开展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推动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双提升。陈宏兵司长详细介绍了马德里体系2018年工作成果和未来工作规划。马德里体系目前已经有了103个成员(119个国家/地区),在使用工具、规则方面都有了新进展。2018年,马德里体系新申请总量为61193件,同比增长9.6%,其中,来自中国的增量为1762件,占全球增量5363件的33%。陈宏兵司长就商标审查工作与商标局国际申请注册部门与审查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交流,重点探讨了马德里电子申请系统是否缩短了审查周期、是否为方便申请人提供了便利、商标图形智能检索功能与原图形检索功能效率性及准确度等问题。陈宏兵司长标明,下1步,马德里体系将进1步扩员,开发新的管理系统,扩展新的语言,缩短审查周期等等。双方一致同意进1步就相关战略和业务问题加强信息互换,合作交流,相互支持,共同致力于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的长期和稳定发展。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