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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十二五商标目标和任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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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十二五商标目标和任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十二五商标目标和任务

一般而言,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取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成总和体。2011年,经云南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工商局制定了《云南省商标发展“十二五”规划》(云工商发〔2011〕85号),其中要求,到2015年底,全省有效申请注册商标新增26万件以上,总量超过7万件;中国驰名商标新增40件以上,总量超过60件;地理标志新增41件以上,总量超过60件;云南省著名商标新增543件以上,总量超过1500件。我们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云南省商标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深入实施商标战略。一是必须努力实施云南省商标“十二五”规划,争创商标事业的大发展;二是进1步提升注册商标和管理效能,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进1步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云南省商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持;五是坚持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六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统一,注册商标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七是坚持加强指导和监管,促进商标行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抓住实施云南省商标“十二五”规划这一契机,实现跨越发展,加快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商标品牌。实践证明,商标品牌对促进云南省的产业发展、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提高云南省的对外开放合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施云南省商标“十二五”规划中,重点要把握如下要点:第一,从优势产业中打造“云系”集群品牌。依托传统产业优势,重点发展云烟、云茶、云花、云糖、云菜、云胶等“云系”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在传统的有色、化工、装备制造、钢铁等重化工业和云烟、云茶、云酒、橡胶、制糖、特色食品加工等轻工业中积极培育壮大商标品牌,提高行业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集中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和国内外知名度,使“云系”商标品牌在促进传统产业整合、优化提升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促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要加强文化产业、民族特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著名自然景观名称的注册商标和保护,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公共资源。加强民族特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著名自然景观名称的注册商标和保护,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和促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第三,扶持战略新兴产业的商标发展。重点促进云南省生物医药、新资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商标品牌创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品牌对经济的贡献度,促进云南省产业布局优化。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为依托,以高新技术、新兴支柱产业、龙头企业为重点,在生物医药、生物技术服务、光电子、新资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中,积极培育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商标品牌,促进云南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权利救济是司法价值想法的1个方面,而恢复秩序则是司法价值想法的更深层次。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1个理想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之内实现和扩大社会效果的途径许多,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的协调就是其中之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同时积极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假如仅仅将商标法作为一种财产保护法,而忽略商标权财产属性背后的政策意义,将使司法成为保护私有财产的工具而迷失其社会治理的责任。尽管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垄断与经济垄断具有不同的意义,但事实上,知识产权行使有时的确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有的行为从知识产权法看是合法的,但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却是违背竞争利益的。因此,商标权的行使是否构成对竞争利益的危害以及两者的协调许多情况下必须结合具体个案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司法判断。从欧盟近些年一些案件的审理来看,欧盟竞争政策不再假定知识产权法授予法律上的垄断当然构成经济垄断,而是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个案以及过去的案例经验对1个知识产权人的市场力量进行评估。假如出现1个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是合法的但根据竞争法却是非法的,欧盟竞争法保护进行干预并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以维护市场上的有效竞争。如在1988年在“Magilltvguide诉BBC等三家电视台拒绝许可每周电视节目表案”中,欧盟委员会及欧洲法院的意见即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当知识产权的利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前者的保护应让位于后者。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例的审理也必须法院融入平衡的智慧,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利益取舍和抉择,而我国有些案件的审理恰恰忽略了这样一种平衡如“裴立、刘蔷诉井阳冈酒厂著作权纠纷案”留下1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那么就是被告于1980年就已经使用《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张贴在酒瓶上进行公开销售,1989年11月又将该商标图案予以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在被告使用该商标图案到原告1996年起诉时已时隔16年。1个经营了16年之久负有盛名的商标早已不是1个符号的意义,而是固化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识别标志,这样的商标因原告的一纸诉状而被叫停,无论对商标权人还是对消费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而在“‘家家’商标纠纷案”中,没有实际使用过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者却从在先使用者处获得了巨额“侵权”赔偿。在这些案件中,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似乎被忽略了,而原告保护私权的想法主宰了一切。实现法律规范功能与引导功能的统一。审判活动实质上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它解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还发挥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审判工作通过对某种行为的毫无疑问或否定,引导人们对法律合法化和正义性的认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皆。1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竞争政策对一些侵犯商标权案件作出合理判决对于引导人们形成商业社会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引导功能,决定着人们以后的行为选择,如奖勤罚懒的判决结果将使人们在经营活动中更为注重诚信,注重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相反的判决所产生的引导效果也是相反的,它将使人们滋生机会主义偏向,希冀通过钻空子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有积极发挥法院审判活动社会引导功能的自觉性和使命感,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要引导人们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尊崇社会正义,促进人心向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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