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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注册商标为何分为两类,生产商商标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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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注册商标为何分为两类,生产商商标受到挑战

生产和销售注册商标为何分为两类

商标按使用者分类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制造商标是指生产企业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使用者就是商品的生产者,表明产品是谁制造的而使用在自己产品上的这种商标,也称为“工业商标”。销售商标则是由商品经营者为了标明商品由谁经营而使用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商标宣传的是商品销售者的标志,使其经营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同别的商品展开商业竞争,因此也叫做“商业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商品商标是最常用的商标,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又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等。商品商标是申请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优先权保护的惟一标记;

2、服务商标是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使用者多为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等服务的经营者。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别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能够继续使用;可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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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商标受到挑战

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阶段,对生产商的产品构成了新的挑战。人们对价格更加敏感,使决定权更多地偏向了零售商。零售商发展了自己的商标,并摒弃了市场表现不佳的生产商商标。广告受到了批评,被指责为操纵、欺骗人们,毫无品位可言,被一些人所忽视。1938年通过的《惠勒修正案》,赋予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修改广告条文的权力。在此风潮之下,生产商所做的广告不再拘泥于口号的形式,而逐渐转变为向消费者具体解释他们为何应当购买广告宣传的产品。在这个阶段,商标的营销并无大的改变。1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宝洁公司。它率先实施了商标管理,给每1个商标指定一位经理,该经理必须对其商标经济上是否成功全权负责。可是,其他公司迟迟没有效仿,仍主要依靠它们长期以来建立的高品质声誉以及缺乏市场竞争来保证销售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原资料都被用于战争,生产商商标相对缺乏。尽管如此,在那个艰难的岁月里,许多商标仍坚持做广告,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1946年通过的《拉纳姆法令》容许使用联邦申请注册服务性标志——即那些过去用于标示服务而不是产品的符号和集体的标志,如协会标签、俱乐部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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