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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品的商标一般需要强制申请注册,什么商品要求强制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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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品的商标一般需要强制申请注册,什么商品要求强制申请注册商标

什么商品的商标一般需要强制申请注册

什么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申请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实行强制申请注册,那么,什么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申请注册呢?根据国务院的核准,我国现在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主要指两类: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具体内容请往下看。

法律规定的强制申请注册商品

1983 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从中能够看出,1983年《商标法》并未具体规定什么商品必须强制申请注册商标。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则具体规定:“药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规定申请药品注册商标,还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施行初期只对药品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商标制度,其他商品则采用自愿申请注册原则。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实施)也对药品强制申请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施行后不久,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颁布,1983年 11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从1983年11 月1日起,卷烟、雪茄烟也应当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商标制度。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取代《烟草专卖条例》,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根据《烟草专卖条例》有关规定,对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又作了调整,将烟草制品也纳入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关于公布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具体明确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含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以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含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取消有关药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随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根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究竟药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还是自愿申请注册商标,两部法律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申请注册商标作出规定,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申请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妥。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执行的,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对违反此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限期申请申请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的罚款。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过将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仍然应当实行商标强制申请注册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申请注册商标作出规定,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申请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商标制度。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在中国实行依法行政的今日,仍然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来执法,这不能不说是件荒唐的事情,应当引起商标行政执法人员警戒和深思。

什么商品要求强制申请注册商标

有一些商标是必须要申请注册商标才能进行生产的,什么产品是一定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呢?这些就是所谓的强制申请注册商标,这些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什么?下面企业易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我国商标法尽管总的讲是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注册商标。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见,我国注册商标制度,在总的原则上是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制度,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这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既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在中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利于对注册商标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本身就是要注册商标人对强制使用商标的商品负责。假如发现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则能够通过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

具体来讲,对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申请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能够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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