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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冲突,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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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冲突,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转化

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冲突

申请注册商标专属于商标权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把自己和同类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紧密联络,不可分割。申请注册商标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驰名商标,凝结着商标权人的长期投入和辛勤耕耘,是企业生存、发展、竞争的关键。法律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投入,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私权的保护,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是完善的保护制度,另一方面是商标权人的合理、合法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假如由于商标权人的不当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逐渐淡化、识别功能弱化时,就面临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冲突。这时,是应当继续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还是应该保护所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权利,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亟待解决的问题。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面临冲突时,假如一味强调保护所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权利,偏向于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将不利于商标权人私权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在使用和推广中,必须商标权人大量的投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和目的,也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需。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利于制止其别人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冲淡和玷污。反过来,假如一味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偏向于认定为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利于公共权利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要求商标权人应当合理、合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负有谨慎的义务,防止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甚至完全丧失。假如由于商标权人的疏忽和不作为,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已经完全丧失,此时再强调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商品的推广和公共权利的保护。因此,解决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冲突,既要注重保护私权,同时也要兼顾公共权利。

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转化

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品通用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不同种类的商品,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巨大差别。但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可能相互衍化。

(一)申请注册商标衍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申请注册商标衍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在使用过程中,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逐渐淡化,甚至完全丧失,使其失去证明某一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识别力,最后衍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衍化为商品通用名称通常发生在几种情况下:1.新商品或新种类商品上市时当某一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刚刚面世,没有统一名称,或者名称晦涩拗口,难以传播时,该新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或该种类商品中最有影响力、最为公众所熟悉的申请注册商标,往往被用于直接指代该新商品或该种类商品。在此过程中,假如商标权人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有意混淆申请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推波助澜,这种现象就更为突出。这种现象,在商品上市初期,往往为商标权人带来意想不到的广告效应和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乐见其成。但当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不断淡化,甚至完全丧失,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时,商标权人往往才如梦初醒,后悔莫及。2.商品生产规模分化严重若某一类商品,生产规模分化严重,该类商品中最有影响力、最为公众所熟悉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影响力远远超过其他申请注册商标,久而久之,行业或社会公众直接用该申请注册商标指代该类商品,使得该申请注册商标不断淡化、最终丧失显著性,成为商品通用名称。3.同业竞争者的故意行为为了淡化具有影响力、为公众所熟悉的申请注册商标,将该商标或近似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甚至将该商标或近似商标使用在容易产生贬低、损毁、或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厌恶情绪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淡化该商标的显著性,久而久之,使该商标最终丧失显著性。申请注册商标衍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将使得商标权人的前期投入与辛苦毁于一旦,使得申请注册商标失去显著性,不再为商标权人所专有,从而进入公共领域,由私权转化为公共权利。

(二)商品通用名称转化为申请注册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转化为申请注册商标,是指商品通用名称经过权利人的不断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时,经权利人申请申请注册,成为申请注册商标。商品通用名称转化为申请注册商标的直接后果是商品通用名称由公共领域进入私有领域,商标权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公共权利转化为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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