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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管理的几大误区,申请注册商标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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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管理的几大误区,申请注册商标管理实务

申请注册商标管理的几大误区

假如企业新成立时,规模小,片面地认为要不要商标无所谓,甚至认为企业名称就是企业品牌,没有必要在申请注册商标。随着企业壮大,才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已经被别人申请注册了商标,企业不得不重新此外申请注册商标,以至于重新打造品牌。此外企业为贸易性(或代理公司)公司,销售其它厂家的产品,例如,独家代理公司,品牌代理商,等等非生产性公司,往往感觉没有必要在打造自己品牌。可是,当企业发展到连锁经营时,才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已经被别人申请注册了商标或是企业用几年的时间推广别人(被代理的商品)的产品,在中止代理后,才发现在品牌战略上为别人做了嫁衣,而忽视了本企业品牌的打造。再者企业的产品为大众性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同一层次,认为注不注商标都一样,企业只要搞好服务就能够了。当企业搞好服务后,企业发展了,现在才发现自己卖的不仅是产品,还有服务,想把自己的服务品质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这才想将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可惜以被别人申请注册了。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

(2)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5)申请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6)申请注册商标是一种能够转让、继承并可一直延续的重要无形资产;

(7)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而为别人做嫁衣;避免无意侵权而支付巨额赔偿;

(8)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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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管理实务

注册商标申请被依法核准后,申请注册人即享有商标的专用权,能够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核准的申请注册商标。权利和义务总是并存的。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注册商标人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承担法律赋予的相应义务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不仅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还会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商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对注册商标人应当承但的法律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五项,即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时:1.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2.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3,不得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4.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5.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1)改变申请注册商标,是指改变商标权的客体,通俗地讲就是改变商标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改变”,这里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原商标标志的本质特征前提下做某些修改。例如,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某一部分,或是改变这种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等标志的相对位置,或者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等标志的表现形式,如将原申请注册商标卧虎图形改变为动态虎的图形等。擅自改变商标标志,不仅是违反商标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也有可能因改变后的商标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近似而构成侵犯商标权。实践中,对将印刷字体的商标改为其他字体的,一般不视为改变商标,可是假如是利用不规范字体,故意模仿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字体、字型的,则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应负法律责任。自行改变商标还有一种情形,即对原申请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申请注册商标已不属于相同、近似商标的范畴。这种改变是一种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如当事人在使用这种商标时标有申请注册标记的,其行为即构成冒充申请注册商标;假如这种商标在与别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应负侵犯商标权责任。商标所有人假如必须改变商标标志,应当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这样做不仅遵守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且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2)改变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和地址。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而未按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实质上并不发生商标权利的转移或灭失。可是,这种行为一方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权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依据《商标法》以以及他有关规定,商标所有人在办理所有有关商标事务时,例如商标许可、续展等时,都必须与申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一致,方为有效。例如,商标权人以变更后的名义或者地址申请申请注册与原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很可能被商标局以同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予以驳回。权利主体名义变更还将影响到商标权的有效性。又如当别人侵犯其商标权时,假如商标所有人名义或者地址与《注册商标证》登记不符,就有可能因权利主体的程序不合法性,使其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申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这不仅是出于商标管理秩序的必须,也是出于维护商标专用权有效性的必须。(3)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是指将商标权从原民事主体转移至另1个民事主体的行为。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转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某一申请注册商标转让与否,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转让合意,可是,这种转让权的最终实现必须通过转让申请注册程序来实现。我们知道,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按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同样,对于受让人来讲,其受让申请注册商标,也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才能取得。因此,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必须予以禁止。(4)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由国家授予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拥有垄断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容许都不得擅自使用。可是,商标也是一种社会性的资源,假如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将其长期闲置,这不仅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并且也妨碍别人的正常利用。因此,假如所有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管机关有权贲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职权或者应其别人的请求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5)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中就包含商标所用人在其使用的商品上,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因此,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恶劣行为,依法应给予严厉的处罚,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商标一经核准申请注册,必须按核准的范围使用,不得任意改变申请注册事项,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欺骗消费者。违反上述使用商标时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当事人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分别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检讨,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各级工商管理机关能够分别不同的情况,对贲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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