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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链接式广告领域的运用,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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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链接式广告领域的运用,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

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链接式广告领域的运用

初始兴趣混淆在链接式广告领域的运用:PEI案。随着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广告业也越来越看重网络领域,并且相关的广告技术也越来越多。在网络广告中,最常见的一种广告形式是链接式广告,假如消费者键入某一商标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会发现有许多横额广告紧随着搜索结果而出现,这涉及一种被称为“keying”的程序,即将关键字链接到横额广告上,因此对特定关键字的搜索将会在搜索结果中出现被链接的横额广告。由于链接式广告与特定的关键字相连,而特定的关键字往往与特定的群体相关,因此通过选择特定的关键字,广告主能够锁定特定的群体,取得最有效的广告效果。链接式广告的这种独特魅力,贏得了众多广告商的青睐,他们往往向搜索引擎营运商支付费用以确保他们的横额广告与特定的关键字相链接,而这种关键字往往是以他们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主要目标。那么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链接式广告的关键字,使得搜索该商标的消费者将在其搜索结果中看到该商标权人竞争对手的横额广告,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2004年PlayboyEnterprisesInc.v.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案(以下简称为PEI案中,以初始兴趣混淆为基础,判定假如广告商没有明确指出该横额广告不属于被用作关键字的商标之权利人,将构成侵权。在PEI案中,被告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它以几百条有关成人娱乐和性的词汇为基础,其中包含原告的花花公子(PLAYBOY)和花花公子玩伴(PLAYMATE)商标,向一些具有成人性质的公司打广告。用户使用这些商标作为搜索的关键字进行搜索,将会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出现原告竞争者的横额广告。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广告没有明确指出广告与原告花花公子公司无关,被告也没有要求这些公司发布的横额广告中应明确标明与花花公子公司无关。原告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到加利福尼亚中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区法院判定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并不具有可诉性,由于被告和原告的竞争者都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来指示被告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

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Brookfield案、PEI案PegasusPetroleum案中,法院进1步明确了初始兴趣混淆对商标权人的损害,在于被告不正当地获取了原告的商誉,这一点成为初始兴趣混淆扩张适用的理论基础。该案之后,初始兴趣混淆逐渐得到一些法院的认可,但相关的判例数量相列较少,到20世纪90年代初为止,也仅有屈指可数的十几例,并且大多数法院都要求原告证明混淆的可能性。该理论真正得到几乎所有巡回法院的普遍认可,是在BrookfieldCommunicationsInc.v.WestCoastEntertainmentCor案之后。在Brookfield案中,第九巡回法院继受了Grotrian案和PegasusPetroleum案中的初始兴趣混淆,并明确提出在没有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下也能够适用初始兴趣混淆。该理论很快得到了大多数法院的支持,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中,除第二巡回法院外,第三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第五巡回法院、第六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第九巡回法院都通过判例明确承认了初始兴趣混淆。第八巡回法院、第十巡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还没有作出相关的判决。在美国众多的巡回法院中,仅有美国第一巡回法院对初始兴趣混淆持比较明确的反对意见,它从未明确承认初始兴趣混淆,并在判例中多次暗示不能以售前发生混淆为由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Brookfield案的判决意见,不仅在司法实务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应,也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论。Brookfield案后,初始兴趣混淆又从网站元标签,跃进到域名、链接式广告、弹出式广告等领域,成为网络商标纠纷的最重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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