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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无效(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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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无效(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

申请注册商标可因不当使用或长时间持续不使用又无正当理由而为商标局撤销。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申请注册商标可因不当使用而被撤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都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可能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2001第四十四条曾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也属于申请注册商标不当使用行为,可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这显然不合理。商标法已然明确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须要经商标局批准,并进行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不过是签订转让合同而未履行,并不违反法律。并且,“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不是把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到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无所谓使用不合乎法律。为此,新商标法不再以“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申请注册商标也可因长时间持续不使用且又无正当理由而被撤销。“申请注册商标长期搁置无需,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并且还会妨碍别人申请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行”,故长时间持续不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应予撤销。《商标法》2001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包含注册商标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这显然过于概括。《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则更具体地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无效

商标的撤销和无效均能够导致商标权的消失。我国商标法只使用了“撤销”一词,但实际上我国《商标法》的申请注册商标撤销既包含商标无效,也包含商标撤销。一、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是由于注册商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由商标局作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撤销效力自撤销公告之日起产生。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申请注册商标不使用时的撤销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二)使用不当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使用不当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包含:(1)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2)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3)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4)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二、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而取得申请注册,依法定程序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无效它包含:(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即商标构成要素中含有禁用的文字、图形或者缺乏显著特征,商标本身存在缺陷。(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即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它包含:①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②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③以不正当手段将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的;④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二)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无效它是指由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别人的在先权利一般有:(1)在先商标权。它一般包含:①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相同商标;②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相同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近似的商标。(2)驰名商标权。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请求宣告别人以其驰名商标所作的申请注册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不属于恶意申请注册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能够请求宣告无效。(3)其他在先权利。包含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等民事权利和别人的合法权益。(三)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1.申请。(1)申请人。对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任何人都能够提出撤销请求。商标局也能够依职权作出撤销。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撤销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裁定。(2)申请期限。对违反商标禁用条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恶意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提出撤销请求没有时间限制。对驰名商标提出的撤销请求期限自该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2.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律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维护或者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裁定。裁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的商标确权制度实行司法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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