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互联网注册商标越全面越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怎么申请商标)

  
很多企业对互联网注册商标越全面越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怎么申请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互联网注册商标越全面越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怎么申请商标),希望大家能对互联网注册商标越全面越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怎么申请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互联网注册商标越全面越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怎么申请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互联网注册商标越全面越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怎么申请商标)

互联网注册商标越全面越好

传统产业历史悠久,一般只要申请一到两个类别的商标即可。但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应该把移动应用的全部功能都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在目前的创业环境下,创业者多申请商标会有利于自身的利益。

首先,目前的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大多很“轻”,知识产权是轻公司的主要竞争力之一,而商标则是主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忽视商标就等于放弃了重要竞争力。而重视商标、多申请商标,除了享受周全的保护,将来创业成功例如公司上市或被并购时,所有这些商标注册申请投入都会以几十倍乃至成百上千倍的数字出现在公司的无形资产科目中,变成公司估值的一部分。

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不足可能导致竞争对手乘虚而入。在创业之初,假如资金紧张,创业者能够只申请自己应用的核心功能,但假如公司后续融资成功了,则应当补全全部功能的申请。有一部分有魄力的创业者会把品牌进行45类全类申请,而考虑不周全的创业者则可能遭到竞争对手暗算。

在现行商标法律下,创业公司假如品牌被别人抢注,要拿回来是很困难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律的规定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抢注才能够维权成功,但现行法律对于“有一定影响”的举证要求较高,绝大多数创业公司的市场份额、广告投入和影响力都达不到法律保护的最少标准。

更多注册商标相关内容能够到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解,企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企业易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含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能够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个人身份证明、住址、联络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个人身份证明、住址、联络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能够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能够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资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能够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版权局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