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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使用许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表现形态(怎么申请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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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使用许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表现形态(怎么申请商标变更)

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使用许可

一、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1.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商标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能够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3.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或者地址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将其全部申请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二、申请注册商标的续展1.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2.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3.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4.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续展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5.续展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三、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后,注册商标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注册商标人将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别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①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以及申请注册证号码;②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③许可使用的期限;④被许可人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⑤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⑥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能够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能够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4.常见问题①许可人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③通过一份合同许可1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能够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④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1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能够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⑤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假如双方约定了被许可人能够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单独出具了容许再许可的授权书,被许可人就能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程序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相同。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⑥注册商标人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及商标办理续展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只要随备案资料提交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等证明文件,即能够变更后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办理备案;⑦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⑧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⑨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可是,假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邮寄或者直接报送商标局备案;瑏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注册商标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瑏瑢假如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商标的表现形态

未申请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权的初始形态。它指的是权利人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但未将该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申请注册。这种情形在许多国家都是存在的。一般说来,商标权利意识比较薄弱的国家,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占比要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与申请注册商标权相比,未申请注册商标权具有自然性、便利性、试用性、易变性等特点。自然性是指权利人只要通过自己设计或者聘请别人设计1个商标,就能够自然而然地获得对该项商标的所有权,不必须履行任何其他手续。便利性代表着权利人能够自由处置其商标权,无论足许可、质押、投资还是转让,都不必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易变性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对别人商标权构成侵犯的前提下,权利人能够随时对其商标进行任意修改。试用性反映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即权利人对新设计的一项商标在投放市场后能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没有把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假如标有该商标的商品销路看好,就能够加大投入,反之则减少投入,甚至将该商标完全弃之无需。由于是未申请注册商标,弃之无需也不会感到有什么可惜。因此,我们能够把便利性、易变性和试用性看成是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的长处。

申请注册商标权

申请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明确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申请注册商标权代表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并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与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相比,申请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明确性、稳固性等特点。一般说来,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比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更懂得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也不象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那样频繁地修改、更换自己的商标。经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除极少数依据法定程序提出争议者外,在绝大数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所有权问题。当申请注册商标权受到侵权时,不仅能够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并且还能够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保护。

驰名商标权

驰名商标权作为商标权的特殊形态是最富魅力的,它代表着商标权的高度发达,是商标所有人梦寐以求的目标。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表明,驰名商标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说,驰名商标是一国经济发达水平的重要指示器。1个国家拥有的驰名商标越多,其经济发展的水平就越高。当今世界十大驰名商标,美国占其五,日本占其三,这决不是偶然的。因此,自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原则以来,关贸总协定和一些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这方面的问题。在这些条约的制定过程中,以及许多其他多边、双边知识产权贸易谈判中,驰名商标问题往往成为激烈争论的焦点。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都在促进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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