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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商誉体现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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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商誉体现商标的价值

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权利模式的背景是将商誉作为一类民事权利对待。至于商誉究竟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则取决于对商誉本质的不同态度。根据吴汉东教授的总结,存在着人格权说与复合权说两种论争。人格权说是以商誉的人格属性为基本依托的,1994年《俄罗斯民法》即主张商业信誉是一种人格权。这一理论的学者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单一人格权说;一是特别人格权说。单一人格权说认为法人名誉与商誉是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不同称谓,“当1个企业的名誉被一般人(即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1个企业的名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法人的名誉与法人的商誉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都是一种间接的财产性质的权利或者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由于加害人及侵害方式的不同而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调整。这一理论直接来源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一般的名誉侵权区划。特别人格权说同时看到了商誉的财产性与人格性,商誉权的客体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但其观点认为商誉权的财产性是其非本质属性,仅有人格权才是它的本质属性。商誉的财产属性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含于商誉利益之中。因此,商誉权是一种有别于相关权利的特殊人格权。复合权说认为,商誉是“一体两权”,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人身权。有学者主张其性质是“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商誉具有商人信誉与商品或者服务信誉之别,侵犯商人信誉或者主要侵犯商人信誉的,应视为侵犯人格权,而侵犯商品或者服务信誉或者主要侵犯商品或者服务信誉的,则应视为侵犯知识产权。有学者主张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与各式各样的信息有关,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是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相类似的新的知识产权类型。吴汉东教授认为,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经演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且这种财产利益已经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毫无疑问,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企业经营资信类的特殊财产,由此所生之权利当为财产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即诋毁商誉条款的纠纷也是按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处理的。

商誉体现商标的价值

1个商标无论是否具备申请注册的形式,只要承载着一定的商誉就应当作为一定限度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予以保护。反之,假如没有建立在商誉基础上,商标就只是商标图样,其所包含的艺术设计只是著作权可能管辖的领域,与商标的价值无关。在国外,将商标价值与商标作品的价值混淆或者等同的争论已经是商标财产化历史上的旧话题,而在中国则常常旧事重提。商标价值转变的内在决定因素是商誉价值的大小。例如,“三鹿”商标在企业鼎盛阶段的价值是100亿,在三鹿集团破产后的拍卖中仅以730万元的价值出售,两者相差悬殊,其中的决定因素只能是商誉,即商标所包含的生产者各种经营信息与消费者情感想法的综合评价。从商标的发展史看,商标首先作为反假冒制度的救济对象出现。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即英国的《反假冒法》就是从禁止假冒行为的角度保护生产者使用的标记。能够说,假冒商标引起欺诈的行为只是普通法诉讼的诉因,其保护的条件包含消费者可识别的原告的商誉、被告的欺诈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原告商誉的损害。使用别人的标记造成消费者混淆,是损害别人商誉的基本方式,两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此时的商标保护与生产者的商誉紧密相连,但两者仍属于独立的部分。直到19世纪中叶,“商标并未被承认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有效性或者效力......在商标的对象上并没有任何成文法,我们因此就没有任何定义可资说明什么叫商标,也因此无法明确什么特定标记构成1个商标,并且......现有法律对于1个实际的盗版行为未给予任何救济,而只能反对那些欺诈性使用商标的人”。可是随着商品贸易地域的拓展与自然法思想的普及,商标在实践中的表现越来越得到认可并日益专业化,商标的假冒行为也亟需衡平法院予以禁令救济,可是“对公众的欺诈不是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因此,商标作为财产的观点被提出,即原告对特定商标、标志的独占权成为其为类似使用目的的财产。可是财产权具有对世性,而对特定标记或者符号的使用即在目的范围内构成财产,一来与财产的对世性相分歧,二来有私人垄断公有领域的信息之嫌。于是,商标分为两个部分,即“专门商标”与“商业名称”。专门商标是生产者自己创造、设计的新的字母组合或者标记,或者自己创造了字母组合的新意义,即包含臆造商标与任意商标,由于创造性劳动的注入而成为财产。“商业名称”包含描述性商标和暗示性商标,由于必须满足别人自由使用的必须而适用假冒之诉予以保护。可是,即便是在专门商标上,创造性劳动所代表的只是商标图样本身的价值,与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任何联络。消费者不会由于“武松打虎图”多么的精美而购买相应商品,也不会由于耐克商标的简约而拒绝耐克公司的运动衣。商标与专利、作品的差别在于后者存在着1个被创造出来的财产,而商标并不包含创造的新东西,只是提供了一种维护我们所承认权利的新模式。最终,法院将商誉借用过来作为商标财产化的基础,即对商标的保护体现了对生产者的辛勤劳动的毫无疑问与维护,商标的财产立场以及“专门商标”与“商业名称”的理论统一才尘埃落定。这一阶段的商标与商誉的关系逐渐演变成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使得商标的价值正当性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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