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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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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保护范围仅限于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所申请注册的商品。1.什么叫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谓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证》上载明的“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商标一经核准,就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否则,将超出法律赋予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而被商标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参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自行改变”通常是在不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本质特征前提下,将申请注册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拆解后分别单独使用、或是改变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的排列顺序,或是改变文字、图形的相对位置等。尽管,此类改变的法律后果并不一定影响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身的保护问题,可是,极有可能构成了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甚至,还有可能因其改变而涉嫌侵犯了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注册商标的是繁体字,使用过程中改变为简体字,还有的将艺术体、书法作品改变为楷体或印刷体等,都属于“自行改变”的行为;又如,“国美电器”商标,申请注册证上载明“电器”放弃专用,由于电器属通用商品名称,大家都能够用。然而,放弃专用,不等于无需。试想,假如无需,则成为“国美”。由于汉字的书写与阅读,既能够从左到右,也能够从上到下,还能够从右到左。因阅读与书写方式的不同,就可能产生很大的歧义。例如,早些年境外的一家报纸登载了一则广告,标题很醒目:“本日大卖出”,倒过来读就变成“出卖大日本”,成为笑谈。再如,服装上的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鱼嘴的相对位置,1个朝左,1个朝右,假如“自行改变”朝向,就会构成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什么叫核定使用的商品?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就是指《注册商标证》上载明的某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商标一经核准申请注册,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来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的问题。例如,某企业仅在电视机、收音机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扩大到录音机、DVD等商品上,超出了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又例如某企业仅在裤子、外套、夹克上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在实际使用中扩大到运动衫、衬衫等商品上,也是超出了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等等,构成了“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违法情形。

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商标法所规定的管理规范、审批制度以及防止别人侵权、假冒等有关规定都是从认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来制定的那末,什么叫商标专用权呢?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人,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简称商标权。这和权利赋予注册商标人专用这一申请注册商标,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人拥有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离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商标专用权,能够转让,也能够许可别人使用;遇到别人侵犯时,能够要求法律保扩。这里所指的法律保护,是泛指的法律,除商标法本身外,还能够受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以及今后对国家商标管理作出的有关办法规定等保护由于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申请注册原则,仅有申请注册商标才是明确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仅有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这些,都是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享受的权利。由于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发生相同或者近似时,就可能受到注册商标人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未申请注册商标人要改换自己已用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我们知道,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一问世就具有私人占有的性质。在自然经济初期,生产落后,用以交换的物品极少,社会上也还没有在商品上使用某种标志的必须。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增长,在交换的物品上出现了各种标志,这些标志逐渐变成了商标。在商品生产者、经销者中便形成了一种谁的商标谁专用的习惯,这样,商标就成为用以辨别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的标志。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商标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成为资本家特别是垄断资本家攫取超额利润的手段,成为一种私有权。资本家要获取利润,就不得不进行竞争,甚至不择手段地仿制别人商标,在商标不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资本家们不得不要求自己的政府采取立法形式对商标专用权加以法律保护。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由这种发展而产生的竞争,也到了非用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地步,仅有借助商标立法,才能维持资本主义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于是,资本阶级政府公开宣称商标的私人占有性,并且对它实行国家管理,企图借助商标专用权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如仿造、假冒商标尽管对广大消费者不利,可是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商标法规定,只能由商标受到侵害的人提起诉讼,消费者则无权过问,由于消费者并非利害关系人。而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家利用商标欺骗消费者、钻空子、产品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等则不予过问。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商标完全是一种私人财产,每1个企业生产的商品之因此要求商标保护,是因他所使用的商标给他带来利润,而商标专用权所要求的正是对这种利益的保护。可是,商标的性质是随着商品生产的目的不同而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性质,商品生产和交换主要是为了实现使用价值。由于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建国以来,有过3个商标法规,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不相同。1950年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由于当时我国刚解放,整个经济正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存在多种经济成份,有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及社会主义经济,加之那时对商标法制还缺乏经验,因而在条例中规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这是从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原则出发,认为既然申请注册,理当保护。因此,对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大部分是采取一视同仁的办法。到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时,情况就不相同了,仅有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因此,错误地认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否都一样,是国家的,因此在这个立法中忽略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既未明确规定保护商标专用杈,也未规定保护商标的期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对商标专用权也日益重视,要求保护其专用权。尽管,我国当前还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经济成份,商标权在这些经济成份中有差异,但由于商标直接关系到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声誉,这种声誉又对企业经营的成败极为重要,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增强企业间的竞争,这样一来,商标专用权所表现的企业间的利害冲突也可能加剧,因而,都要求给予法律保护。我国1981年颁布的商标法也就改变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不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作法相反地,把保护商标专用权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并围绕着保护高标专用权作出了其他的规定。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样,商标就成为申请注册企业的特殊财产,专供自己使用,假如别人要使用时,必须经过商标专用权人的同意,否则便是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对侵权行为,法律是要予以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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