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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怎么使用,会越用越安全,商标怎样阐述异议理由(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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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怎么使用,会越用越安全,商标怎样阐述异议理由(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怎么使用,会越用越安全

费尽千辛万苦才申请下来的商标,稍不留神就可能由于一些问题而被商标局撤销。今日,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注册商标成功后我们必须重点关注的8个问题,希望能帮大家更好的保护好心爱的商标!

1、不随意改变商标外观和申请注册信息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因此我们在使用商标标识时,无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都要确保其和当时核准时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占比放大或缩小,不可自行改变商标的内容和字体。假如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等申请注册信息发生转变,我们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2、商标到手后要尽快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该项规定是为了遏制那些只为“申请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让商标能真正被大家合理利用。因此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我们一定要尽快使用商标,同时注意保留详细的使用证据,例如: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商品包装印刷广告等,这样才能在后续维权中做到有理有据。

3、商标超出使用范围需重新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因此我们在使用商标时,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注册商标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来使用商标,假如想在核定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申请人须另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

4、为图形商标登记版权

若图形商标属于原创性较高的美术作品,可为其办理版权登记。著作权保护的是一件作品的原创性,防止被别人抄袭、剽窃作品来获得商业利益。

注意:著作权的保护周期是50年,从作品完成之日起算,到期不可续展和延期。

5、为印有商标的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若商标被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还能够将外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独特设计,防止别人通过仿冒产品的外观来达到混淆消费者的目的。

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周期是10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算,到期后不可续展和延期。

6、及时为商标续展、宽展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有效期满后,假如大家还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就一定要记得做为商标续展哦!

7、商标许可别人使用要合规

商标拥有者能够将商标许可给别人使用,但一旦要合乎规范,要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8、发现近似商标,及时维权

为了保证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商标持有人应对《初审公告》《申请注册公告》中的商标数据进行持续的监测。若发现与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其他商标,应及时维权。

相信大家假如能按照上面的这些方法来使用商标,我们的商标将会更加安全。

商标怎样阐述异议理由

(1)抓住核心问题提出商标异议,基本目的就是要阻止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但这只是异议人的主观愿望,该愿望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异议理由应当围绕被异议商标到底违反了法律的什么规定来展开。我们在第三节“商标异议的实体问题”部分已经分析了被异议商标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异议人在阐述异议理由时能够参考。可是,必须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抓住核心问题展开论证。例如,与在先商标相冲突的类型应当围绕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问题展开;驰名商标保护类型的案件则需重点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等等。实践中,一些异议人(尤其是部分商标代理人)在阐述异议理由时,将其所知的商标不可申请注册的理由几乎全部罗列,就如同八股文章一样,既谈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甚至已经是驰名商标),又比较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再控诉被异议人存在抄袭摹仿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加上被异议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等等。显然,事实上仅有极少数的被异议商标可能同时具备如上“罪状”。此类八股文章看多了,只会让审查员望而生厌。(2)紧扣相关法律规定抓住了核心问题,就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述,将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加以分析,得出被异议商标符合该规定的情形,而应当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人喜欢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或者法学理论而言明问题,例如,引用商标淡化理论,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支持本方论点起到作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劳而无功。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进行商标异议裁定。国外的立法或理论也许对理论研究协助多多,但在异议裁定中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3)言之有据异议理由中不仅要有明确的主张,更应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加以证明。些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宣扬其企业的实力或商标的知名度,但却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还有一些异议人声称被异议人曾是其销售商,异议资料中却看不到诸如销售合同等任何相关证据。这些缺乏依据的主张难以得到商标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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