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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预算,商标域名发生抢注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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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预算,商标域名发生抢注应该怎么解决

商标预算

1.商标预算的任务商标预算是商标战略管理过程的最后1个层级。在以前的步骤回答了其他的战略问题之后,商标预算必须决定,财务资金应当怎样分配到商标中去。对于许多商标而言,这是既关键又复杂的1步。预算是战略商标经营过程的最后1个步骤,它的任务在于,在考虑到商标目标的情况下,为完成每个任务分配单独的商标预算。它承担了1个十分重要的操控和协调任务,韦尔格与艾尔—拉赫姆将预算描述为“以具体措施落实计划的核心手段”。预算将战略计划细化到具体步骤和实务的商标管理措施中。99%的欧洲企业都运用了正式的预算系统,预算的重要性得到清楚体现。尽管如此,企业中的预算通常受到政策动机影响比战略机会和目标更强,在此过程中,预算应该以情境分析和商标目标为导向。然而,事实往往不是这样,预算通常没有足够的商标财务配置,这导致了战略的失败以及不能完成目标。因此,商标预算必须首先掌握每个商标的资金配置,进1步细化单一商标的预算,例如跨媒介和媒介之间选择相关的外部商标交流,必须在商标运营管理中考虑到(参见图3.27)。希曼(Heemann)将基于身份的商标预算定义为“具体的提升和整合专长(......),它使得1个商标管理组织具有长期的能力,以商标核心为导向明确总预算的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将商标战略定位目标具体化,并以每个子目标的形式系统地给出包含整个企业的决策组织,同时系统地给出包含整个企业的财务资金,这些资金能够用于为实现商标身份引出的定位目标”。为了最小化政策对于预算的影响,必须使之基于1个客观的预算模型。为了实现这种客观性,在员工负责任的前提下,企业内部必须确立预算过程的和谐方针,其能够通过客观标准来检验。因此十分重要的是,商标定位相关员工信任商标相互关联,并且拥有足够的商标知识。同样重要的是,共有成功因素和基于商标目标的经营目标之间的协调。这对于内外商标管理都适用,仅有这样,在商标控制框架下,每个商标才能以统一目标测量并且尽可能修改更新的商标预算。2.预算过程首先,在情境分析框架下,分析商标预算的具体情况。核心问题在于:市场预算有多大?现在预算应该怎样分配?它至今都用在哪儿?(Meurer&Rügge,2012,第30页)在这些信息准备好之后,必须列出“投入的市场预算”,这里要减少总预算中与商标无关的预算,例如市场调查预算或企业公关,得出的投入预算在接下来的商标预算过程中分配给具体商标。情境分析在此首先必须明确商标和企业绩效之间的相关强度。当1个商标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时,这个商标获得比1个弱势商标更大的预算。为了避免有很大发展潜力的较新或较小商标,由于至今较少的经济效益而遭到预算限制,必须联络每个市场的发展情况,关注每个商标的发展机会。为了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通常必须区分“保证预算”(当前经营的稳定化)以及“增长预算”。保证预算基于至今用于企业经济效益的费用;与之相反,增长预算基于对每个市场以及细分市场发展相关的商标增长预测。1个超过平均增长可能性的商标比低增长可能性商标获得的增长预算要多。在商标目标和商标预算中定义的属于分配资金的目标,必须接受商标控制框架下目标实现状况的调查,以在此后的预算中进行必需的调整。市场预算的高度复杂性和难以完美分配,使得TUI2008中修订了市场预算。从那时起,商标间市场预算的分配就以增值贡献为导向。此过程中的目标是,一种“预算,其以1个商标或者子商标的企业经济利润贡献为导向,具体代表着:1个市场措施的收益界限越高(以EBI-TA衡量),就能够对1个商标准备更多的预算”。在明确总的成功指标和经营目标之后,就能够进行预算的实际分析,为此调查了airtours、1?2?Fly、TUISch?neFerien、TUIWeltentdecker和TUIPremium的投资预算。此后这些目标就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首先是EBITA、商标推出和私人顾客接触的优势,基于这些目标就能查清每个商标对达到目标所做出的贡献。非常重要的是,将增长机会列入增长预算框架下的未来发展项目。由于预算逻辑以及增长机会的评价是由商标责任员工做出的,新的商标预算达到内部高度一致。

商标域名发生抢注应该怎么解决

近些年,随着网络的发展与应用涉及因特网上的域名纠纷日益增多,其间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关注。域名,英文名为Domainname,又称网址,是接入因特网的单位在因特网上的名称。域名分多级。最高一级是国际互联网NET。不同国家地区和行业根据必须在NET下申请注册一级域名。中国在NET下申请注册的第一级域名是CN。CN下的第二级域名是由国务院信息办统一规定和设置,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域名。类别域名有:AC、COM、FDU、COV、ORC等。域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抢注的问题,即将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抢先申请注册为域名,这样于法律上就产生了域名和商标权以及他权利的冲突。抢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侵犯其他何种权利,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根据我国1997年5月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注册域名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注册域名实施细则》的规定,注册域名兼采申请在先与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域名不得与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冲突,否则申请注册人应停止使用,但并没有明确是否侵犯了商标权。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受理了域名被抢注的案件,并作出了维护原告权益的判决或裁定。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判断域名抢注侵权标准主要考察三要素:“是否恶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当事人能否对其域名做出合理解释。这里首先须探讨的是,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既然域名是因特网上的惟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与申请注册者的商业信誉或其他名誉紧密相关,从本质上讲,申请注册者的域名是该申请注册者在因特网上的标志,域名对于申请注册者的作用如同企业的商号样,因此域名的权利应该成为一项知识产权。正如郑成思先生所言:“正当国内并不鲜见的议论在断言域名决不会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时,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究竟域名应定位在何种知识产权之中,的确值得研究在此姑且将之称作“其他知识产权”抢注域名侵权应怎样适用法律?各国的实践并不相同。例如美国对商标的保护与对域名的保护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做法,即并非一律将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域名视为侵犯商标权,仅有符合一定的反淡化条件才保护被抢注的域名。换言之,仅有被抢注的域名是驰名商标时才为侵犯商标权。在英国,HarroRDS公司控告MichaelLawrie与英国域名管理单位“Nominet.com.uk”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判定被告抢注多个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已经明显地违背了英国商标法的规定,应将有关的域名归还原告,并负担诉讼费用。加拿大Peinet公司控告Orien使用pei.net作为注册域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一般而言,域名抢注涉及的权益冲突主要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权益。因此,应依抢注域名侵害的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1.以别人的驰名商标作为注册域名的应承担商标淡化的侵犯商标权责任。由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且对驰名商标一般采用跨商品的法律保护,因此抢注者在该站点的行为有可能被认为域名的抢注者实施的行为,即是驰名商标所有者的行为,其结果会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此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2.以别人的企业名称(或商号)作为注册域名的应承担侵害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的侵权责任。当然,其前提是被抢注者的企业名称(或商号除了已对中文名称进行登记申请注册以外还就该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的拼音字母作了登记申请注册。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以别人的原产地名称作为注册域名的应承担侵犯地理标志或证明商标的法律责任。原产地名称是《巴黎公约》所保护的一种标志。我国目前尚无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立法,但可适用《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保护原产地名称。4.以别人的非驰名商标作为注册域名的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上述三种行为难以准确找到法律的适用依据时,亦可直接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否则,原告的主张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1999年6月,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域名争议案就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该案的原告系申请注册商标“PDA"的商标权人,1998年下半年申请申请注册pda.com.cn域名时,发现被告已于1998年10月12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申请申请注册了该域名,并通过使用该域名建立了网页介绍其他企业的产品,由于我国的注册域名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无法使用其商标PDA申请注册同一域名原告遂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告所主张权利的“PDA”商标系产品商标,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该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法院之因此不判定被告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域名毕竞只是1个网址,它不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人们记住该网址只是为了查看该网址的有关内容,消费者一般不会仅仅因某个域名就去购买某个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故此不会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混同,不存在侵害别人商标权的基础。第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域名是网络地址,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务,商标权自身保护的权利范围很难辐射到域名领域。第三,我国的绝大多数商标并没有纯粹将汉语拼音、英文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而域名采用的是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由于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对接,这就给抢注者以“可乘之机”。可是,对于适用商标法或其他的法律出现障碍时,应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域名抢注的基本特征就是利用别人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所蕴含的信誉和经济价值为自己牟利,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难。在中国的法院判决中已经出现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时的司法先例。例如,2000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荷兰英特艾其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域名纠纷案中就直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申请注册的“ikea.com.cn”无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那些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不容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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