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
域名是互联网上地址的标明形式,由字母、数字组成。1个完整的域名有两个以上部分组成,从右到左分别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地址为htpy/:wipo.int,其中“wipo.int”为该组织的域名。“.int”为顶级域名,是标明类别的通用域名,“wipo”则为二级域名,为申请注册人专有。常见的顶级域名有“.com”、“rog”、“,edu”,分别标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机构、非营业机构组织、教育机构。除了通用顶级外,还有由两个字母组成的国家代码标明的顶级域名。如中国的国家代码为“cn”。从技术角度看,域名与互联网地址对应的外部代码符号,为网络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把用户引导到网络上某个特定位置,成为识别网上主体身份的标志。因此,将域名称之为网上商标”并不为过。尽管域名具有商业标志的某些功能,但和商标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域名具有国际性。“互联网无国界”也使得域名具有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更没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域名中的类别域名只是标明申请注册人所输行业机构性质商标具有地域性,仅有特定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界。第二,域名具有唯一性。域名一经在先申请申请注册就在事实上排除了相同域名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强有力的“排他性”是由域名技术属性决定的。而商标以一定商品或服务为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能够为不同人所拥有,如“天坛”、“熊猫”只要各自的类别不同,平行使用,相安无事。第三,域名的先申请注册先占有。所有的域名都必须申请注册才能使用,一旦申请注册就在网络空间内获得唯一存在的权利。商标不经申请注册也能够使用,经申请注册而取得商标权。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展现在人们面前的1个新生事物。有关域名是否能够构成一项新的权利、域名争议尤其是与商标冲突的处理机制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是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新问题。
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WIPO就有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问题磋商进程历时近1年,其间,近百个国家、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提出了建议和批评,在世界5大洲都召开了研讨会。WIPO收集、整理了这些建议和批评,于1998年12月23日公布了“WIPO阶段性报告”,总结了各方探讨、磋商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域名系统改革的几项核心建议。有关各方对“WIPO阶段性报告”又提出了建议和修改意见。WIPO在保留“阶段性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吸取了一些新的意见,完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国际互联网络名称与地址的管理以及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的目的在于向目前国际上域名系统——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简称ICANN)就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所产生的问题提出建议。最终报告主要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预防纠纷措施。《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要求申请注册机构在通用顶级注册域名时采用先进、标准的方法,尤其是收集和获取注册域名人的准确、可靠的联络方式。该联络方式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主要途径。当联络方式不准确或无法与域名所有人进行联络时,第三方有权要求申请注册机构撤销该注册域名。二是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和机制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建议,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ICAN于1999年8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1999年10月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199911月CANN指定了第1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PO从199年12月1日起受理有关域名纠纷的投诉。可是,《W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因恶意申请注册而引发的域名纠纷和滥用注册域名而侵犯商标权的纠纷,由于这两类纠纷在目前商标国际保护当中最为常见,有关商标权国际保护的规则相对较为完善,处理起来有相对稳定的法律基础。三是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与《联合建议》相配合,《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建议创设一种能让商标所有人在部分或者所有通用顶级域名获得的排他权机制。排他权的效力在于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将该驰名注册商标为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