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标权
探寻商标的保护,首先应当明确商标的含义,即何为商标。知其然才能知其因此然,正所谓“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用于标示某些商品或服务有某一特定人或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记。商标本意是一种符号,其之因此后来具有价值是由于商标作为一种信息的承载体所带来的巨大利益。首先,商标是信息的传递着,消费者通过辨识商品上的商标能够分辨商品的来源和功能,能够辨识商品的厂家,为消费者提供了指示的作用,进而引导消费者进行购物的选择。商标不仅具有指示功能,同时也是商品品质的保证,是1个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的传播。消费者通过对商标的取舍,来对某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做出社会评价,这是商标所蕴含的商誉的表现。商标的本质是商标与商品的质量,企业信誉,社会评价等的内在联络。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包含商标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以及出质权。作为知识产权的1个分支,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包含客体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商标权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商标所保护的无形信息是一种联络,是商标与商品及生产者的联络。与著作权和专利的时间性不同,商标只要续展就会收到保护,没有固定统一的保护年限。商标权作为1个权利体系有其独特的功能。首先商标权能够是权益的归属更清晰,能够保障商标权人的排他性支配。其次,商标权能够协助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做出区分,同时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最后商标权能够保障市场最大程度的公平竞争,使商家能够互相尊重商标,并且尽其所能提升商品的品质。
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Trademark)是一种商业标记,其目的是以此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相关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对于商标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最早对商标作出明明确义的国际条约是TRIPS协议,该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或者标志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欧洲共同体商标法》规定:“所有可用书面形式标明的标记,尤其是字词、图形、字母、数字、商品以及包装的外形,只要能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均可构成商标。”《美国商标法》第1025条规定:“凡可据以识别申请人的商品与别人商品的商标都不得被拒绝申请注册。”这些定义对于商标功能的界定并无二致,都强调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可是对于什么标记能够成为商标则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由此可见,在中国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仅限于“可视性标志”,不包含有些国家认可的嗅觉标志、听觉标志等。结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小编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具有显著性的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索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商标法最核心的概念,是指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从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用语来看,许多情况下都是将商标与商标权未加区分地混用,也就是说“商标权”这一术语经常被简称为“商标”。我国《商标法》中没有使用“商标权”而是代之以“商标专用权”这一术语。多数学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实质区别小编也将不加区分地使用“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关于商标权的客体是否包含未申请注册商标,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认为,在采用“使用原则”的国家,申请注册仅仅起到公告的作用,因而不论申请注册与否都能够取得商标权,也就是说商标权的客体包含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在采用“申请注册原则”的国家,申请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条件,仅有经过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因而在这些国家商标权的客体仅限于申请注册商标,可是未申请注册商标在某些方面仍然能够得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防止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对商标使用人利益的损害。我国《商标法》即采用申请注册原则,因此若无特别说明,小编所称商标皆指申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