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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商标异议制度现状与漏洞(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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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商标异议制度现状与漏洞(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

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

(一)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局通过实质审查并依据《商标法》第28条、29条规定,驳回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但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可能对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存在不同意见,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在后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为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商标法还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等,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难以判断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别人在先权利。对于此类纠纷,只能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加以解决。除此之外,商标异议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申请注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过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尽量避免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出现,从而使消费者免于混淆。商标审查尽管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构成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是给予消费者以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相混淆。因此,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任何人都能够提出异议。(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由于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经申请注册和使用必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因商标对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共道德等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受商标审查员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所限,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社会公众反对此类注册商标提供了机会,由商标局做出裁定,撤消对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正是从此种异议上说,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注册商标的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注册商标审查工作;通过公告制度和异议制度,商标局能够广泛提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从而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异议制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利益从善如流。[编辑]商标异议制度的负面作用首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异议程序尽管不是每1个申请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历的程序(据统计,被异议商标的数量约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2%~3%),但异议期间却是从初步审定到获准申请注册所必须经历的。即使没有发生商标异议,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也要等到3个月的异议期满后才能获准申请注册,从而延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其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终能否获准申请注册,还需经有关机关的审查。从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具体情况看,裁定异议成立不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到整个异议案件的50%。由于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权,异议裁定的时间又比较长(目前,商标局异议裁定必须两年多时间,假如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更长。假如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仍然不服的,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被异议人围绕被异议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再次,还可能出现恶意异议的情况,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别人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第一,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例如,曾经有某自然人针对国内一家知名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其次通知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代价换取其撤回异议。第二,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竞争对手的商标,在得知对方已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后,就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申请注册。其次,趁异议裁定期间对方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针对恶意异议的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注册商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

商标异议制度现状与漏洞

商标异议制度现状与漏洞

任何良好的制度都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利用。商标异议制度尽管对遏制违法申请非常必要,实践中却遭到恶意异议的严重扭曲。《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规定确认商标异议案件理论上的完整程序必须经过商标局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法院一审判决乃至终审判决的四级审理。尽管行政与司法四道防线增加了商标异议结果的公正性,却使得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争议的裁决时间大大延长。我国《商标法》容许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但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阻止第三人使用同样的商标。不能尽快申请注册就代表着不能及时阻止仿冒,这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商誉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者而言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事。在商标局任务繁重到长期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正常的注册商标行政审查程序本身就必须经过2到3年时间,假如遭到异议与不休的缠讼商标使用者的处境将更加困窘。《商标法》第30条没有对异议人主体资格提出任何要求。心存恶意的异议人能够没有任何阻碍的刻意刁难。以至曾经有一名异议人一次就对一份商标公告提出51个商标异议[1],其行敲诈之实的恶意毕露。与此同时异议人从提出异议到拖着被异议人走完四级程序在经济上的成本仅有区区数千元,低至能够忽略。异议人肆无忌弹的缠讼常常把无辜的被异议人拖得筋疲力尽。目前的异议制度的设计缺陷使得被异议人与异议人进行一场不等价、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往往是被异议人自认倒霉,被迫支付高昂代价换取异议人撤销异议。笔者了解到一家商标代理公司曾对一家保健品公司的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此前已经为该商标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投入巨额资金买广告。遭到异议之后最终只能以80万元天价向异议人的敲诈“妥协”。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都没有明文能够惩罚这种“合法”抢劫。恶意异议赚取的暴利大大刺激了更多异议专业户涌现,而巨额利润同时会驱使异议人提出更多恶意异议。仅从2002到2004年,中国商标异议量就从6300件激增到14500件,而恶意异议在其中所占比重恐怕比较可观。日益泛滥的恶意异议不仅对被恶意敲诈的企业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且使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大量被占用。据悉商标局现有异议审查员11人,每人每一年裁定260件。与此同时堆积未裁的异议案件已经达到数万件,行政机关显然不堪重负。更严重的是,被扭曲的注册商标异议还大大降低法律制度的公信力,直接威胁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恶意异议与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严重危害公共道德风范以及全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是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挑战,已经到了非刹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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