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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与补正,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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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与补正,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与补正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资格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异议申请资格条件,但在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比照注册商标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异议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能够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含:(1)异议申请书未附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的。(2)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异议申请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3)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邮戳不清,难以明确异议申请目的。(4)异议申请书缺少副本的。(5)异议申请书填写有缺陷的,如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栏填写内容不致的。(6)异议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的,能够通知补正。依据《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7)异议规费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异议人在汇款时必须以异议人名义,不得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名义,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视为没有按时交纳规费。

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2)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异议请求包含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含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杈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别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3)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25日,则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同年4月24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目的,异议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目。异议申请目以递交日为准。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1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异议申请,但各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在多份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1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4)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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