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宣告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随着现在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导致许多企业或公司会选择通过商标抢注的方式来给竞争对手给以打击,这时企业就能够向相关部门申请商标无效。那么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接下来企业易就为大家做出解答。
商标无效宣告后的法律后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外:假如不返还侵犯商标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1年的过渡期。申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其实,像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等到正式宣告无效之后才会失去使用商标的权利。其别人在这个过程当中最好也无需使用已经被商标局颁发申请注册证的这些商标,并且,经过工作人员的审查之后,其实完全有可能直接驳回申请者的这些想法,商标是否有效要看最终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受理相关人员提出来的商标无效的申请,很有可能是由于申请者没有及时交纳相关的费用,或是提供的证据根本就不能证明商标是无效的,这样一来的话,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只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无效宣告以前一定要收集充分的证据。
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后,对四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一是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四类行为,涵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以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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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选择的两个角度
商标能够从两个角度进行选择1.供应者角度的商标选择商标的供应者是指商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或者生产商标,或者经营商标。生产产品的制造商,他们对商标的选择,主要是推出与产品性能、特征相符合的具有显著性和特色的商标,包含独特的商标名称、深含的商标理念、优异的商标质量、贴近的商标亲和力等,使商标易于被消费者找寻和认知。其商标选择的最终目标是有利于培育消费者的商标忠诚度。经营产品的中间商(包含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和其他专业化商人),他们商标的选择,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选择制造商的商标,即中间商选择什么制造商的商标经营,是经营普通商标还是经营名牌;是经营新产品商标还是经营老产品商标,等等。也有的商店经营无商标的商品,例如一些土产、杂货大多没有商标。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无商标的商品正在不断减少;与之相反,经营名牌商品的现象则日益普遍,不但在中国许多大中城市开展了著名大商场实施“名品进名店、名店卖名品”的活动,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名特优商品的名牌商品专营店,甚至是只经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名牌商品的专营店。是选择中间商自己例立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有些中间商为了创出自己的牌子,在自己的商店里对一部分商品推出自己商店的牌子。例如英国马狮百货公司就推出了商店自己的商标“圣米高”(StMichael),美国的西尔斯百货商场、沃尔玛超市公司都有一部分商品采用自己选定的商业商标。因此,中间商的商标选择比制造商的商标选择有更加丰富的内容。2.需求者角度的商标选择需求者是多种多样的。最普遍、最大量的是个人和家庭消费的需求者。同时,还有为数也许多的机构(组织)需求者。通常,对各类需求者往往以“消费者”、“顾客”、“用户”、“顾客”等名称称呼他们。这些称呼有时有一定区别,有时又很难明确区分。不过从买卖双方的关系来看,需求者用“顾客”的称呼最具代表性。顾客的商标选择是最主要、最重要的商标选择,是商标选择的主流。顾客的商标选择又包含消费市场(以个人和家庭消费的购买为特征的市场)的商标选择和机构市场(或组织市场,即以机构或组织消费的购买为特征的市场)的商标选择。在这两种类型的顾客商标选择中,以个人和家庭消费为特征的消费市场商标选择又居于更重要的地位。通常所说的商标选择,主要就是指的消费者个人和家庭对消费性商品商标的选择,这也是商标市场中最常见的商标选择。下面有关商标选择的内容,着重对消费市场的顾客商标选择进行阐述,同时也对机构市场的顾客商标选择作出适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