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的司法裁判
人民法院对商标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司法裁判。1.判决维持商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商标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因商标事项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够判决其在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变更。这里应当明确,人民法院能够判决变更的,只能是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其他处理决定,则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变更,可判决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商标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诉状的7日之内,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必须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的审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能够实行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