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一九二五的“海牙文本”中。在当时,若外国商标所属人因故未在采取申请注册原则的国家申请注册其商标,那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没有可能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的。
通过一九一1年华盛顿外交会议与一九二5年海牙外交会议,《巴黎公约》最终在“海牙文本”中添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此条款要求各《巴黎公约》成员国对未在本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类似或相同的商品上提供保护。在那个情况下,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就已经初步成形了。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为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而生,其能够适用于未申请注册商标已成为较有影响力的观点,许多学者是能够从国内法律、国际条约等角度论证了其合法性,并且获得司法判例的支持。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够纳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是多少?
从种类上说,根据是否申请注册,能够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分为4类:
未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已提出申请尚未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曾申请注册过但已丧失商标权效力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或商品以外的未申请注册部分。
从外延上说,只要不违反注册商标的绝对条件,在中国,任何能够将服务、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数字、字母、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是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当然,在不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这些标志是属于未申请注册商标。
美国司法界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是都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可是,在中国仅限于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可见,所有未申请注册商标被不正当模仿、复制、翻译时,都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适格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