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br/】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2)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br/】(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近,但授权的除外;(5)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种族歧视;(7)夸大宣传,骗人;(8)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但不来自该地区的非法活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1。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2。商标组件认证除外;3。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br/】再次,《商标法》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br/】( 1)只能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3)缺乏特色。前款所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br/】再次,《商标法》规定(第十二条)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性质产生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br/】最后,《商标法》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br/】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